法律規定分手彩禮問題如何解決?
法律規定男女雙方以締結婚姻關係索取給付的彩禮是合法的,但是如果雙方分手沒有達成結婚目的的理應返還,如果已經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並且一起共同生活的,彩禮原則上是不予返還的,存在爭議雙方可以通過協商形式解決處理,無法協商一致的,也可以通過法院訴訟的形式進行判決裁定。
除此之外,雙方雖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但確已共同生活,當事人請求返還彩禮的,法院可以根據共同生活時間、生育情況、未登記原因、彩禮數額、彩禮使用、回禮情況以及當地風俗習慣等因素,確定是否返還。需要返還的,可以根據前述因素酌情確定返還數額。
在我國對於彩禮,既不禁止,也不提倡,同時對於可以認定為彩禮的財物,當事人請求返還按照習俗給付的彩禮的,如果查明屬於以下情形,人民法院應當予以支持:
(1)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的;
(2)雙方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但確未共同生活的;
(3)婚前給付並導致給付人生活困難的。
適用前款第(二)、(三)項的規定,應當以雙方離婚為條件。
二、法律規定分手彩禮退還額度如何確定?
結合實際情形以及男女雙方溝通協商結果,分手後彩禮的處理方式具體規定如下:
(1)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的,一般應當全額返還;
(2)雙方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但未共同生活的,一般應當全額返還;
(3)根據給付人的困難程度,酌定返還額度;
(4)根據結婚時間長短確定返還額度。
結婚時間應以實際共同生活時間為標準。實際共同生活一年內提出離婚的,彩禮可在半數以上酌定返還額度;實際共同生活兩年內提出離婚的,可在半數以上酌定返還額度;超過兩年的一般不予返還。
(5)根據導致感情破裂的過錯責任確定返還額度。
由於給付人的過錯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一般不予返還。確係因為給付彩禮造成絕對生活困難的,可酌情在半數以下酌定數額;因接受人的過錯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可相應酌定增加返還的數額。
綜上所述,按照國家相關法律規定,男女雙方以結婚為締約按照當地習俗,一方支付另一方的彩禮是法律允許的,給付彩禮並不單純是男女雙方之間的事情,更多的涉及到兩個家庭的往來,雖然因感情不和分手,如果已經辦理結婚登記手續通常就不需要進行退還,但是如果領證結婚但確未共同生活的,或是婚前給付並導致給付人生活困難的,就需要退還彩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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