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彩禮返還的法律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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彩禮返還的法律問題

一、什麼是彩禮?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中涉及的“彩禮”,具有嚴格的針對性,必須是基於當地的風俗習慣,為了最終締結婚姻關係,不得已而為給付的,其具有明顯的風俗性。因此,人民法院對於當事人訴請返還彩禮的條件,應當首先根據雙方或收受錢款一方所在地的當地實際及個案情況,確定是否存在必須給付彩禮方能締結婚姻關係的風俗習慣,否則只能按照贈與進行處理,不能適用司法解釋(二)第十條規定。

當事人請求返還按照習俗給付的彩禮的,如果查明屬於以下情形,人民法院應當予以支持:(一)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的;(二)雙方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但確未共同生活的;(三)婚前給付並導致給付人生活困難的。適用前款第(二)、(三)項的規定,應當以雙方離婚為條件。

二、可訴請返還彩禮的當事人範圍如何把握?

由於實踐中,彩禮的給付人和接受人並非只限男女雙方,還可能包括男女雙方的父母或親屬,這些人均可成為返還彩禮訴訟的當事人。對於實踐中可能存在的以男女雙方為原、被告的彩禮返還訴訟,或在涉及彩禮返還的離婚訴訟中,被告提出原告不是實際給付人或自己不是實際接受人的抗辯,由於彩禮給付實際就是以男女雙方為利益對象或代表,因此人民法院對此抗辯可不予採信。

三、彩禮給付後,男女雙方僅是形成同居關係,為此,給付彩禮的父母或親屬依婚姻法司法解釋(二)第十條第(一)項的規定要求對方返還彩禮的,能否支持?根據司法解釋(二)第十條第(一)項的規定,男女雙方未辦理婚姻登記的,彩禮應當返還。實踐中男女雙方可能基於對法律規定的不瞭解而僅形成了同居關係,但是在法院釋明相應法律規定後,男女雙方基於感情狀況可能願意補辦登記,若人民法院簡單地判決返還彩禮反而有失公平或易引發矛盾。因此,在審理上述情形的彩禮返還案件時,人民法院應根據個案實際情況,必要時可向同居的男女雙方釋明法律規定,在其不補辦結婚登記的情況下,可判決返還。

四、彩禮不予返還的情形

(一)已給付的彩禮已用於購置男女雙方共同生活的物品,現實中大多體現為女方給男方的陪嫁品,例如女方購買了洗衣機,電視機等做為陪嫁嫁粧。在這種情況下,彩禮已經轉化為夫妻共同財產,應作為夫妻共同財產分割。(二)已在男女雙方的共同生活中消耗。比如,登記結婚前後共同生活或者舉行結婚儀式花費或者購置房屋等等.(三)給付彩禮一方違反婚約的。

標籤:法律 彩禮 返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