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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哪些情形下需要返還彩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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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哪些情形下需要返還彩禮

在現實生活中,很多情況下婚姻的締結並非自願或是締結後卻發現無法相處,從而導致婚姻的快速解體。當然也有未進入婚姻就會產生糾紛的,遇到這樣情況,之前所有的經濟支出是否可以返回呢?在司法實踐中,哪些情形下需要返還彩禮?關於這個問題,本站小編馬上在下文中為你分析解答。

一、在哪些情形下需要返還彩禮

對彩禮返還作出限制性規定,除依照最高法院的司法解釋外,同時還遵循了以下原則:

(一)遵循當地風俗習慣原則。在法律的適用上,有這樣一條規則,即“有法依法、沒法依政策、沒政策依習慣”。

所以,在彩禮的認定、彩禮的範圍、彩禮是否返還以及彩禮返還的比例等方面,都應當遵循當地的風俗習慣。

(二)照顧無過錯方原則。

(三)公平原則。在解決此類糾紛的過程中,應當用雙方之間的利益均衡來判斷是否公平。

當事人請求返還按照習俗給付的彩禮的,如果查明屬於以下情形,人民法院應當予以支持:

(一)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的;

(二)雙方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但確未共同生活的;

(三)婚前給付並導致給付人生活困難的。

適用前款第(二)、(三)項的規定,應當以雙方離婚為條件。

彩禮給付後,男女雙方僅是形成同居關係。此時,如果給付彩禮的父母或親屬依婚姻法司法解釋(二)第十條第(一)項的規定要求對方返還彩禮的,根據司法解釋(二)第十條第(一)項的規定,男女雙方未辦理婚姻登記的,彩禮應當返還。

二、減少彩禮返還數額的情形是什麼

(一)因給付彩禮一方的原因導致婚約解除,返還彩禮的數額可根據其過錯程度、雙方的經濟狀況等因素,酌情減少”。

(二)男女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而共同生活一年以上兩年以下,一方請求對方返還彩禮的:

1、返還的數額一般不超過彩禮總額的30%;

2、共同生活一年以內三個月以上的,返還的數額一般不超過彩禮總額的50%;

3、共同生活不滿三個月的,返還的數額一般不超過彩禮總額的70%;

4、因給付彩禮一方的原因導致同居關係解除的以及在共同生活期間女方懷孕或者流產的,一般可在前款的基礎上再減少5%至20%。

一般只有在符合相關司法解釋中規定的情形時,才需要返還彩禮。當然男方起訴到法院要求女方返還彩禮的,需要提供證據證明具有法定的情形,不然最終的判決肯定是會對其不利。而即使法官判決返還彩禮,此時基本不可能全數進行返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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