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除婚約後如何要求返還彩禮
彩禮又稱財禮、聘禮等,是中國舊時婚禮程序之一。男方向女方送彩禮之後,婚約正式締結,一般不得反悔。那麼如果婚約解除,婚約解除之後如何要求返還彩禮呢?本站小編為大家整理了相關內容,請閲讀了解。
網友提問:
解除婚約後是否有權請求返還彩禮?彩禮返還條件有哪些?
律師解答:
一、解除婚約後是否有權請求返還彩禮
財物糾紛問題是婚約解除後婚約雙方因彩禮、有關費用等財物發生的經常性問題,所述財物糾紛主要包含贈與物返還糾紛和有關費用的分擔補償問題。關於婚約解除後的財物糾紛問題主要是通常情況下的彩禮等贈與物返還問題,對其他問題(如買賣婚姻中的贈與物處理問題、因舉辦訂婚儀式所發生費用補償問題等)有關法律解釋或民事政策規定的較為明確,在學術界和司法實踐中都沒有什麼爭議。
關於通常情況下的贈與物返還糾紛,筆者以為首先應確立兩個原則。
一是隻有價值較大或有一定特殊意義(如相片、信件等)的財物才可請求返還,對價值較小、比較零散的財物不得要求返還。
二是對一般的財物贈與視為附解除條件贈與,經一方請求返還,對方應予返還。對彩禮等婚約贈與物,司法實踐中有兩種觀點,一種觀點視為無償贈與,婚約解除後贈與財物不得要求返還,另一種觀點認為是附解除條件的贈與行為。所謂附解除條件的贈與行為,是指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贈與行為,在當事人所約定的條件不成就時仍保持其原有效力(贈與行為合法有效存在),當條件成就時,其效力便消滅,解除當事人之間的權利義務關係贈與行為失去法律效力)。
婚約現象中的贈送彩禮等行為,實際上是預想將來婚約得到履行(男女雙方正式結婚)、而以婚約的解除為解除條件的贈與行為,其中,婚約的解除是所附的條件,如果條件不成就(婚約未解除),那麼贈與行為繼續有效,彩禮等贈與物歸受贈人所有,如果條件成就(婚約解除),贈與行為則失去法律效力,當事人之間的權利義務關係當然解除,贈與財產應當恢復到訂立婚約前的狀態,贈與物應當返還給贈與人。
在我國婚約習俗中一方贈與對方彩禮等財物等行為,實際上迫於習俗的壓力,為了婚姻的成立而作出,把彩禮等贈與物視為附解除條件的贈與既符合我國婚約習俗的實際情況,有利於維護當事人的合法財產權利、解決社會矛盾、維護社會穩定,同時也有利於減少借婚姻索取或騙取財物現象的發生。結合我國現有法律解釋或民事政策中的有關規定,對婚約解除後的財物糾紛處理問題可作出以下規定。對於買賣婚姻性質的訂婚收受的財物,屬非法所得,應收繳國庫。對以訂婚為名詐騙錢財的,應將詐騙所得財物全部退還受害人。對於少數以訂婚為名,以自願贈送財物為手段,玩弄異性的人,其交付給對方的財物,按照無償贈送財物對待,無論哪方提出解除婚約均不予以返還。通常情況下訂婚中一方贈送給另一方的財物,經贈送人請求,受贈人應予返還,但該規定僅限於價值較大或有特殊意義的物品。對因舉行訂婚儀式而花費的錢財不得要求對方賠償。
此外,民間許多地方仍部分沿襲傳統的觀念認為,男方首先提出解除婚約的,彩禮不得要求返還,女方提出解除婚約的應返還彩禮。這種規定是早期型婚約的觀念,目的在於維護婚約的穩定和效力,法律不應支持。如果我們在處理婚約糾紛時根據婚姻法司法解釋並參照上述意見,那麼婚約財物糾紛處理就不會困難了。
二、彩禮返還條件有哪些
當事人請求返還按照習俗給付的彩禮的,如果查明屬於以下情形,人民法院應當予以支持:
(一)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的;
(二)雙方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但確未共同生活的;
(三)婚前給付並導致給付人生活困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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