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除婚約後彩禮如何處理
現如今,男女結婚都需要由男方給付女方彩禮,當然通常在男女訂婚的時候就需要實際給付彩禮。那要是隨後男女解除婚約的話,那麼此時解除婚約後彩禮如何處理呢?詳細內容請跟隨本站小編一起在下文中進行了解。
一、解除婚約後彩禮如何處理
婚約解除後,接受彩禮的一方構成不當得利,應當返還。
如前所述,由於贈與彩禮的行為是附條件的贈與行為。因此,贈與是否成立取決於約定的條件是否成就。如果結婚這一條件不能實現時,贈與彩禮的行為是不發生效力的,財產的所有勸仍屬於贈與方所有。如果對方仍繼續佔有贈與的彩禮,則屬於無合法原因的佔有,即屬於不當得利。贈與人這時雖然不能要求受贈與人必須與之結婚,但贈與人有權以不當得利要求受贈人返還財產。如《德國民法典》第1301條規定,“不履行結婚時,婚約當事人雙方得依不當得利的規定,請求他方返還贈與之物或為婚約的表記而給與之物。”所以,對於男女雙方以結婚為目的而贈與的彩禮是附條件的贈與行為,一旦條件不成就,即當事人雙方沒有結婚,贈與方有權以不當得利請求受贈人返還彩禮。至於在婚約解除後,彩禮的返還範圍,與借婚姻索取財物相似。
二、結婚彩禮返還的範圍有哪些
在結婚彩禮返還的糾紛案件中,我們往往會在法律規定上找依據,力求通過法律來保障自己的權益。但是規定並不是活的,有時發生糾紛找不到法律根源。這就需要法官在審理的過程中通過敏鋭的洞察力來給出一個公正合理的結果了。在結婚彩禮的返還條件上,法律有相關的規定。那麼,結婚彩禮返還的範圍有哪些?
雖然根據司法解釋(二)第十條的規定,當符合條件時,已給付的彩禮應當予以返還,但在實際生活中,已給付的彩禮可能已用於購置男女雙方共同生活的物品,事實上已經轉換為男女雙方的共同財產,或者已在男女雙方的共同生活中消耗。
處理涉及彩禮返還的案件時,就應當返還的範圍而言,要根據已給付的彩禮的使用情況,是否在男女雙方共同生活中發生了必要的消耗,婚姻關係或同居關係存續期間的長短等具體事實,綜合把握。在處理方式上也應當靈活運用,特別是彩禮已轉換為夫妻共同生活的財產時,可將彩禮的返還與分割共同財產一併考慮,在分割中體現彩禮的返還。
1984年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貫徹行民事政策法律若干問題的意見》第一條規定:“父母或他人違背男女雙方或一方意願而強迫包辦婚姻和以索取財物為目的,違反男女雙方或一方意願而強迫結婚的買賣婚姻,一方要求離婚的,如果婚後雙方沒有建立起感情,應准予離婚”。
最高人民法院1984年《意見》第17條的規定:“屬於包辦買賣婚姻所得的財物,離婚時原則上依法收繳。”
2004年4月1日實施的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十條規定:“當事人請求返還按照習俗給付的彩禮的,如果查明屬於以下情形,人民法院應當予以支持:(一)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的;(二)雙方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但確未共同生活的;(三)婚前給付並導致給付人生活困難的。適用前款第(二)、(三)項的規定,應當以雙方離婚為條件。”此條件的規定,標誌着人民法院正式以司法解釋的形式對於彩禮糾紛問題如何處理作出明確規定。
男女解除婚約後彩禮一般是需要退還給男方的,但此時也需要滿足相關司法解釋中規定的情形,那麼才有可能實際返還彩禮,但即使返還彩禮也是無法全數返還彩禮的。如果你在這方面還有疑問的話,可以直接來電諮詢我們本站的在線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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