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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財產分割男方收入高很多怎麼分配?

離婚財產分割男方收入高很多怎麼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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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今時代,如果夫妻雙方要進行離婚的話,所要面臨和處理的問題是比較多的。其中大家比較關注的一部分就是夫妻財產的分割。對於很多家庭來説,在日常生活中男方的收入遠遠高於女方,很多人針對這一情況,不知道在財產分割的時候應當怎樣進行分割。所以小編針對離婚財產分割男方收入高很多怎麼分配的問題為大家做出詳細的介紹。

離婚財產分割男方收入高很多怎麼分配?

1、如何調查配偶一方的收入狀況

離婚訴訟案件中,一方或雙方的收入狀況是確定夫妻共同財產範圍以及確定子女撫養費數額的重要因素。面臨離婚,一般方當事人的溝通和交流就會存在很大的障礙,對於自己財產和收入狀況,一般也不願意透露。有的夫妻在共同生活期間,彼此對於對方的收入狀況較為了解,對於對方所在的單位也比較熟悉,這樣,調查或掌握一方收入相對容易。但是,也有一些當事人,由於在共同生活期間,不在意一方的收人情況,或對經濟沒有過多的防備心理,可能對另一方的收入情況不太清楚,這樣,就有必要在訴訟開庭前調查另一方的收入情況。

(1)聘請律師持律師事務所介紹信調查

一般情況下,律師憑所在律師事務所的介紹信前往調查,較大的國營單位,或政府機關事業單位,還是較為配合的,能夠提供相關的工資收入信息。律師可以提前與欲調查單位的勞動工資部門或人力資源管理部門進行聯繫,再憑律師證件和律師事務所出具的介紹信前往調查。

(2)法院出具調查令調查

實踐中,律師合法合理的取證要求有時不能得到取證單位的配合,相關法律法規對律師調查取證的權限也缺乏有力的保障,律師取證難是一個較為普遍的現象。因此,擬取證單位不配合的情況下,在實行調查令的地區還可以申請法院出具調查令調查收集對方當事人的薪金收入情況,一般面對法院出具的調查令,被調查單位很少有不配合的。

我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三條規定,“有義務協助調查、執行的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人民法院除責令其履行協助義務外,並可以予以罰款。因此,持法院的調查令基本上可以查清當事人的收入情況,一般正規單位也不會向人民法院提供虛假的證據。

2、是否所有的工資收入均為夫妻共同財產?

《民法典》(2021年1月1日起實施)

第一千零六十二條  夫妻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為夫妻的共同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資、獎金、勞務報酬;

(二)生產、經營、投資的收益;

(三)知識產權的收益;

(四)繼承或者受贈的財產,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

(五)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

夫妻對共同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

可見,工資、薪金屬於夫妻的共同財產是法律的明確規定。對於工資薪金以及單位繳付的住房公積金或住房補貼是否屬共同財產,最高人民法院認為,在離婚案件中,具體處理住房補貼和住房公積金屬於其他應當歸夫妻共同所有的財產,首先應區分取得於婚前還是婚後,離婚時分割的只應是婚姻關係存續期間的住房公積金、住房補貼總額。當事人離婚不是提取住房公積金的事由,應經過折抵後,由一方根據其擁有的公積金、住房補貼的差額給對方補償。

3、買斷工齡款、解除勞動合同經濟補償金能否分割

(1)買斷工齡款的分割

買斷工齡款是否屬於夫妻共同財產,《民法典》所列舉的五項中沒有列明,其他法律法規也沒有對此作出相關規定。從工齡買斷款的性質來看,具有報酬性、補償性、救濟性和保障性,即對以往工作的酬勞,對離開用人單位損失的補償,對今後工作與生活的救濟。其性質和特徵類似於養老保險和破產安置補償費用,因此應當按照特殊共同財產來處理。

買斷工齡款與人身關係並不密切,因為買斷工齡款不是基於傷害、軍人等人身關係密切部分產生的,而是基於工作產生的。它是基於單位對其之前工作以及今後生活來支付的。因此不應當簡單作為個人財產。

可以借鑑軍人轉業費的規定,採取分段考慮其歸屬的方式進行認定。以夫妻婚姻關係存續年限乘以年平均值,所得數額為夫妻共同財產。前款所稱年平均值,是指將發放到其名下的上述費用總額按具體年限均分得出的數額。其具體年限為人均壽命70歲與其到該單位參加工作時實際年齡的差額。

實際上,“買斷工齡”已經是一個歷史概念。《關於貫徹兩個條例擴大社會保險覆蓋範圍加強基金徵繳工作的通知》規定:“任何單位都不能以‘買斷工齡’等形式終止職工的社會保險關係。”

《關於出售國有小型企業中若干問題意見的通知》也強調:“確保企業職工合法權益不受侵犯,出售方應在申請出售前徵求職工對出售方案和職工安置方案的意見,任何部門和單位不得在企業出售中終止職工社會保險關係,不得借出售之機,違反

國家有關規定對職工‘買斷工齡’或為職工辦理提前退休把職工推向社會。”

(2)解除勞動合同經濟補償金的分割

根據我國《勞動法》及《勞動合同法》的相關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經濟補償金是指在勞動者無過錯,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或者勞動者與用人單位的勞動合同到期終止時,用人單位一次性支付給勞動者的經濟補償。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金一般是按照勞動者上一年度平均工資乘以勞動者的實際工作年限計算。

可見,在某種程度上,解除勞動合同經濟補償金是對勞動者在一段工作時間內的經濟補償。那麼經濟補償金應當算作夫妻共同財產在離婚時予以分割嗎?

審判實踐中的觀點認為,解除勞動合同經濟補償金是針對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這一特定事件而發生的,一方面是對勞動者多年來與之建立忠誠、穩定勞動關係的額外獎勵,另一方面是對勞動者失去工作後為確保其能在相當時間內得以繼續謀生、減少生存風險的一種特別經濟扶助。

對勞動者來説,辭職補償金是其以放棄長期、穩定的勞動期待收入為代價換來的,同時在競爭激烈的現代社會,勞動者失去工作也就等於生存面臨危機,在我國目前社會保障機制尚不健全的情況下,經濟補償金無疑對緩解勞動者失去工作後的生存風險具有極重要的作用。因此,經濟補償金不是一般意義上的工資、資金所得,它與身份具有嚴格、密切的關係,而與婚姻關係存在與否不具有明顯、內在的必然聯繫,因此,大多數情況下認定經濟補償金是個人財產,不能在離婚時予以分割。

在以上的資料當中,相信大家對離婚財產分割男方收入高很多怎麼分配的問題已經有了一個認識。在婚姻生活中,不論是男方收入高或者是女方收入高,男女方的收入都屬於夫妻共有財產,也就是説即使男方的收入高很多,但是在離婚進行財產分配的時候,仍然需要對財產進行平等分割。小編提醒大家,在日常生活當中如果男方收入高很多,在離婚的時候,因為涉及到財產分割的問題,所以對男方的具體收入情況需要調查清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