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軍人離婚哪些屬於共同財產

軍人離婚哪些屬於共同財產

軍人在離婚的時候,也是需要對財產做出處理的,而此時一般性財產都需要屬於夫妻共同財產,那麼除此之外,還有哪些財產屬於夫妻共同財產呢?本站小編將在下文中告訴大家軍人離婚哪些屬於共同財產,希望可以為您提供一些幫助。

一、哪些屬於夫妻共同財產

夫妻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屬於夫妻共同財產:

(一)工資、獎金

(二)生產、經營的收入

(三)知識產權的收益

(四)繼承或贈與所得的財產,但是遺囑或者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夫或妻一方的財產除外

(五)一方以個人財產投資取得的收益

(六)男女雙方實際取得或則應當取得的住房補貼、住房公積金;

(七)男女雙方實際取得或者應當取得的養老保險金、破產安置補償費

(八)當事人結婚前,父母為雙方購置房屋出資的,且明確表示贈與雙方的為夫妻共同財產

(九)當事人結婚後,父母為雙方購置房屋出資的為夫妻共同財產

(十)夫妻一方個人財產在婚後產生的收益,除孳息和自認增值外,屬於夫妻共同財產

二、軍人離婚如何界定夫妻共同財產

軍人的傷亡保險金、傷殘補助金、醫藥生活補助費屬於個人財產。

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涉及分割發放到軍人名下的復員費、自主擇業費等一次性費用的,以夫妻婚姻關係存續年限乘以年平均值,所得數額為夫妻共同財產。

由此可見,你在部隊期間的傷亡保險金和傷殘補助金應當屬於你的個人財產,而復員費和自主擇業費中部分屬於夫妻共同財產,其分割的計算方法為夫妻關係存續年限乘以年平均值,所得數額為夫妻共同財產(所謂年平均值,是指將發放到軍人名下的復員費和自主擇業費總額按具體年限均分得出的數額,其具體年限為人均壽命七十歲與軍人入伍時實際年齡的差額)。

以上就是對軍人離婚共同財產的界定,不知道有沒有解開大家的疑惑。實踐中,對於軍人一方取得的傷亡保險金、傷殘補助金、醫藥生活補助費等是屬於夫妻一方財產的,因此在離婚的時候也就不能做出分割。如果你對此還有疑問的話,可以直接來電諮詢我們本站的在線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