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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夫妻離婚財產是對半分嗎?

一、一般夫妻離婚財產是對半分嗎?

一般夫妻離婚財產是對半分嗎?

其實,離婚財產不是一定對半分的,根據離婚時的具體情形和過錯程度,雙方所得到的財產是不等量的,即不一定是平均分割的,但是根據新婚姻法的相關規定,夫妻財產實行的是共同財產制,因此處理夫妻共同財產的一般原則是平均分割。但是在以下情形中,離婚財產則不會平均分割,而是根據具體情況來分割:

1、一方為了家庭沒有工作或者因為身體原因不能工作,導致沒有經濟收入或者經濟收入較少的一方也理應平等分割共同財產,另一方不能拒絕分割財產或者減少分割財產給該方。

2、由於男女雙方本身的能力、經濟等情況是存在差異的,因此分割夫妻財產時需要適當地顧及婦女的利益。對於需要照顧孩子的一方,在分割夫妻財產時也需要適當照顧和考慮孩子的利益。

3、保護無過錯方的利益。結婚要求忠誠、互相照顧、互相愛護對方,但是如果一方在婚姻存續期間存在過錯,例如出軌、重婚、虐待、暴力對待對方等的過錯行為,無過錯方可請求損害賠償或者要求少分或者不分財產給對方。

4、如果在離婚時,雙方便針對擁有的車子房子進行協商分割或者已經簽訂了婚內財產分割協議的,那麼便按照約定的內容進行分割,再對未約定的財產進行分割。

離婚是雙方感情破裂的處理辦法,但是對於共同擁有的東西並不是簡單的對半分即可,同理,夫妻財產也是需要從一方的需求、實際情況、雙方的過錯、家庭情況等來分割的,一般的平均分割原則或者簡單的對半分並不一定能滿足離婚雙方。

二、離婚財產分割的原則

根據《民法典》的規定,結合司法實踐,人民法院在審理離婚案件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時,應當遵循以下原則:

1、男女平等原則。男女平等原則既反映在《民法典》的各條法律規範中,又是人民法院處理婚姻家庭案件的辦案指南。該原則體現在離婚財產分割上,就是夫妻雙方有平等地分割共同財產的權利,平等地承擔共同債務的義務;

2、照顧子女和女方利益原則。這裏的“照顧”,既可以在財產份額上給予女方適當多分,也可以在財產種類上將某項生活特別需要的財產,比如住房,分配給女方。畢竟從習慣勢力上、從傳統因素的影響所造成的障礙上、從婦女的家務負擔、生理特點上講,離婚後一般婦女在尋找工作和謀生能力上也較男子要弱,更需要社會給予更多的幫助。同時,在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時,要特別注意保護未成年人的合法財產權益。未成年人的合法財產不能列入夫妻共同財產進行分割;

3、有利生活,方便生活原則。在離婚分割共同財產時,不應損害財產效用、性能和經濟價值。在對共同財產中的生產資料進行分割時,應儘可能分給需要該生產資料、能更好發揮該生產資料效用的一方;在對共同財產中的生活資料進行分割時,要儘量滿足個人從事專業或職業需要,以發揮物的使用價值。不可分物按實際需要和有利發揮效用原則歸一方所有,分得方應依公平原則,按離婚時的實際價值給另一方相應的補償;

4、權利不得濫用原則。離婚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時不得把屬於國家、集體和他人所有的財產當作夫妻共同財產進行分割,不得借分割夫妻共同財產的名義損害他人合法利益;

5、夫妻一方所有的財產,在共同生活中消耗、毀損、滅失的,另一方不予補償。這是司法實踐經驗的總結,符合夫妻關係和婚姻生活本質的要求,有利於避免不必要的糾紛。

在我國的離婚案件中,財產分割方式有協議分割和判決分割。協議分割指雙方自己決定如何分割,可以自願簽署分割協議。判決分割指由法院判決如何分割,具有法律效力。分割原則為,一般情況下夫妻財產一人一半,一般會考慮照顧子女和女方利益,有過錯方少分或不分財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