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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簽字的財產分割丈夫不認

夫妻簽字的財產分割丈夫不認

一、夫妻簽字的財產分割丈夫不認可以嗎?

財產分割的協議書上誰寫並不重要,只要丈夫在上面簽了字,説明他已經認可了協議上的內容,那麼,這個協議就是有效的。婚內關於財產所屬的約定是有效的。

二、離婚後訴訟財產分配不滿怎麼辦?

離婚後,一方對於財產分割不滿,可以在離婚後一年內提出訴訟。法院是否支持訴訟的原則是訂立離婚協議時候是否存在欺詐或者脅迫。根據《婚姻法》解釋(二)第9條規定:男女雙方協議離婚後一年內就財產分割問題反悔,請求變更或者撤銷財產分割協議的,法院應當受理。法院審理後,未發現訂立財產分割協議時存在欺詐、脅迫等情形的,應當依法駁回當事人的訴訟請求。因此,離婚協議可以反悔,但要在離婚後一年內向法院提出,但同時要符合訂立協議時存在欺詐、脅迫等情形,方能依法得到法院的支持。

財產分割協議未包括的財產(遺漏的、暫時擱置未處理的),或對協議反悔要求重新分割財產,按照目前《民法通則》、《民法總則》、《婚姻法》及婚姻法司法解釋等法律規定。根據婚姻法的規定,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取得的財產,除法律有特別規定或夫妻雙方有特別約定外,即為夫妻共同財產,夫妻對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取得的同一財產享有所有權,即“一物一權,數個所有權人”,夫妻雙方都是物權的所有權人。物權具有追擊效力,即物權成立後,不論其標的物輾轉至何人之手,權利人都可以追擊標的物之所在,並直接行使權利。如果夫妻離婚時尚有部分共同財產沒有處理,該部分未分割的財產仍然屬於雙方共有的物權,也就是説,雙方是在沒有配偶身份的情況下共有物權,一方可根據物權的追擊效力,要求分割共同財產

男女雙方協議離婚後一年內就財產分割問題反悔,請求變更或者撤銷財產分割協議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三)》(法釋〔2011〕18號)規定: 第十八條 離婚後,一方以尚有夫妻共同財產未處理為由向人民法院起訴請求分割的,經審查該財產確屬離婚時未涉及的夫妻共同財產,人民法院應當依法予以分割。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法釋[2003]19號)規定:第九條 男女雙方協議離婚後一年內就財產分割問題反悔,請求變更或者撤銷財產分割協議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人民法院審理後,未發現訂立財產分割協議時存在欺詐、脅迫等情形的,應當依法駁回當事人的訴訟請求。

協議離婚後一年內可以提出請求。婚姻法司法解釋(二)第九條規定,男女雙方協議離婚後一年內就財產分割問題反悔,請求變更或者撤銷財產分割協議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但人民法院審理後未發現有欺詐、脅迫等情形應當依法駁回。這裏的“一年”起算點是婚姻登記機關實際領取離婚證的次日,“一年”適用除斥期間的規定,即從領取離婚證之次日起一年內因對財產分割協議反悔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反之,超過一年時間起訴的,人民法院不再受理。並且人民法院審理後未發現財產分割協議時存在欺詐、脅迫等情形的,會駁回當事人的訴訟請求。

依據婚姻法規定,協議離婚是雙方當事人的法律行為。離婚時必須對夫妻共同財產的分割做出適當的處理。財產問題主要是指夫妻共同財產的分割、共同債務的清償以及離婚時對生活困難一方的經濟幫助,關於財產問題的協議也要合法,不能以此侵犯或剝奪當事人任何一方的財產權利,也不能以此損害國家、集體和第三人的財產利益。根據你的情況,如果雙方協議離婚時財產分配並沒有侵犯他人的財產利益,那麼事後反悔,不能作為從新分配的理由。

夫妻之間的關係在現實生活中遠遠比法律中理論所描述的要複雜的多。現實生活中,涉及到非常多的生活矛盾,在夫妻要離婚時,就會涉及到雙方財產的分割問題。財產分割如果雙方在婚內或者是婚前就已經有約定的,那麼約定是合法有效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