丈夫車禍身故夫妻共同財產房產如何分配
一、丈夫車禍身故夫妻共同財產房產如何分配?
夫妻共同財產的一半歸在世的一方。另外一半屬於遺產,在繼承人之間分配。
夫妻共同財產,本來就是夫妻共同,一方去世時分割遺產,先得排除在世一方的一半份額,去世那方的共同財產份額及其他個人財產才是遺產。
遺產分配,要先看有無遺囑,有遺囑按遺囑處理。沒有遺囑按法定繼承。
依法定繼承,遺產由第一順序法定繼承人共同分配,第一順序法定繼承人,包括死者的配偶、父母、子女。
二、繼承人繼承權喪失的情形有哪些?
根據法律規定,繼承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喪失繼承權:
(一)繼承人故意殺害被繼承人的。需要注意的是,無論是否既遂,也無論殺害動機為何均喪失對於被繼承人本人的繼承權;另外,該繼承人僅喪失其所所害之被繼承人的繼承權而不是喪失被繼承人以外之第三人的繼承權。
(二)繼承人為爭奪遺產而殺害其他繼承人的;要求殺害的目的必須是爭奪遺產;與(一)同,該繼承人僅喪失其對所爭奪之被繼承人的繼承權。
(三)繼承人遺棄被繼承人的或虐待被繼承人情節嚴重的;此處要求虐待被繼承人的必須情節嚴重而遺棄被繼承人沒有情節嚴重的要求;另外,依據最高法院的司法解釋,此種情形若繼承人後來悔改的並且被繼承人於生前表示原諒的,其繼承權可以恢復。因此這種情形下有過錯的繼承人的繼承權並不絕對喪失。
(四)繼承人偽造、篡改或銷燬遺囑,情節嚴重的。依照最高法院司法解釋:侵害了缺乏勞動能力又無生活來源的繼承人的利益並造成其生活困難的,但是不以此為限其他情形若可認定情節嚴重也導致喪失繼承權。
三、夫妻共同財產的範圍
《婚姻法》第十七條 夫妻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資、獎金;
(二)生產、經營的收益;
(三)知識產權的收益;
(四)繼承或贈與所得的財產,但本法第十八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
(五)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
夫妻對共同所有的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
可見,問題的關鍵在於丈夫去世以後,留下來的這套房產和相應的財產不是直接歸配偶一個人所有的。另外丈夫生前所立的遺囑如果侵犯到了妻子的合法權益,那也是部分無效的。同時,在丈夫有遺囑並且遺囑也沒有侵犯到任何人權益的情況之下,以丈夫所立的遺囑來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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