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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財產分割請求權

夫妻財產分割請求權

夫妻間的共同財產關係以婚姻關係的存在為基礎,婚姻關係解除時,要對共同財產進行分割。新婚姻法第39條規定了離婚財產分割的原則,即:"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照顧子女和女方權益的原則判決。"在農村,"夫或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經營中享有的權益等,應當依法予以保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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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求權



  (1)請求權的概念


    請求權是指權利人請求他人為特定行為(作為、不作為)的權利。請求權是相對權的典範,即僅僅相對於某個特定的人產生效力。


  (2)請求權的內容


    債權上的請求權:賠償損失請求權,基於合同、不當得利、無因管理的請求權;


    物權上的請求權:確認所有權,排除妨礙請求權,返還原物請求權,恢復原狀請求權,其特點是:


    ①具有相對性;


    ②具有非公示性;


    ③大多表現為實體權利。


    請求權作為獨立的實體權利,連接了實體法與程序法的權利,因為民事訴訟可以分為三種,即確認、給付、變更之訴.這三種訴訟中給付之訴是民事訴訟的核心,而給付之訴的基礎就是請求權。請求權可以獨立存在,也可以只是某權利的內容(權能)。請求權與債權的關係是:請求權是債權的主要內容,但債權又不限於請求權,債權的權能除了請求權之外,還包括“選擇、解除、終止等權能”。而且,債權請求權因時效而消滅時,債權雖然減損了其強制力量,但仍然存在。債務人仍為履行之給付者,,不得以不知時效為理由,而主張返還(《 民法通則)第138 條、《民通意見》 第171 條)請求權既然可以是某權利的內容,説明它是基於基礎權利而發生的,有基礎權利,才能有請求權。除危險請求權。


    知識產權上的請求權,人格權上的請求權,身份權上的請求權(撫養費、贍養費),佔有保護請求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