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宣告死亡後的財產繼承就開始了嗎?
一、被宣告死亡後的財產繼承就開始了嗎?
從被繼承人死亡時開始,其法定繼承人的繼承權即告成立。屬於第一順序的繼承人隨時可提出繼承遺產,亦可在遺產分割前明確表示放棄繼承權。未作明示放棄的,則視為默認其繼承權。當其他繼承人故意拖延,導致繼承權無法實現時,主張分割遺產的繼承人可向法院提出繼承遺產訴訟,其他繼承人均為被告。
依《民法典》第10、12條的規定,有配偶、子女、父母、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以及對公婆或岳父母盡了主要贍養義務的喪偶兒媳與喪偶女婿。並按照以下順序繼承:第一順序:配偶、子女、父母。對公婆或岳父母盡了主要贍養義務的喪偶兒媳與喪偶女婿,作為第一順序繼承人。第二順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繼承開始後,由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第二順序繼承人不繼承。沒有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的,由第二順序繼承人繼承。
二、遺產分配比例是怎麼樣的?
在法定繼承中確定同一順序的法定繼承人應分得的遺產份額的基本準則。《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條對法定繼承的遺產分配原則做了明確規定,我們應從以下兩個方面來理解:
1.同一順序繼承人繼承遺產的份額一般應均等。這是法定繼承中遺產分配的一般原則,即同一順序的法定繼承人應該平均分配遺產。該法條中的“一般”是指法律沒有特別規定的情況。
2.特殊情況下法定繼承人的繼承份額可以不均等。根據民法典的有關規定,“特殊情況”主要是指:
(1)對生活有特殊困難又缺乏勞動能力的繼承人,分配遺產時應給予照顧。繼承人只有同時具備生活有特殊困難和缺乏勞動能力的情形時,才能在遺產分配時中給予照顧,而且一旦具備了這兩個條件就應當給予照顧。
(2)對被繼承人盡了主要扶養義務或者與被繼承人共同生活的繼承人分配遺產時,可以多分,不是應該多分,不具有強制性。
(3)有扶養能力和扶養條件的繼承人,不盡扶養義務的,分配遺產時,應該不分或少分,這是民法典中權利義務相一致原則的重要體現。
3、繼承人符合下列條件的,應不分或少分遺產:
①繼承人有扶養能力和條件;
②不盡扶養義務;
③繼承人協商同意也可以不均分。
綜合上面所説的,財產繼承必須要等到被繼承者死亡了之後才能成立,如果是被宣告死亡的就需要按人民法院宣告死亡之日從而被視為其死亡的日期;這個日期也是屬於繼承遺產的開始日期,所以,遺產的繼承都是有法律依據的,這樣才能保障到當事人的權益。
-
父母立遺囑如何才合法?
律師解析:父母立遺囑需要具備以下幾點才合法有效:1、遺囑人必須要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2、遺囑人所立的遺囑必須是其真實意思表示;3、遺囑人對遺囑所處分的財產必須是有處分權;4、遺囑的內容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不違背公序良俗;5、遺囑的形式必須合法;6、...
-
口頭明確表示放棄繼承,債權人不認怎麼辦?
法律有明確的規定繼承人是可以主動放棄遺產的,但是有些債權人認為繼承人主動放棄了繼承的權力,就會直接的影響到他們繼續追償的債權,他們就不認為對方是放棄了權力。債權人他們不認可繼承人放棄權力的行為,繼承人需要怎麼應對?首先需要先確定放棄繼承權有哪些方式...
-
繼承人順位具體是啥
律師解析:繼承人順位:遺囑繼承人、法定繼承人。且前述的法定繼承順位為,配偶、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養子女和有扶養關係的繼子女、生父母、養父母和有扶養關係的繼父母優於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異母或者同母異父的兄弟姐妹、養兄弟姐妹、有扶養關係的繼兄弟姐...
-
死者生前債務如何處理?
律師解析:1、死者生前所欠的債務,原則上應從死者遺產中償還。繼承人在繼承遺產的同時,也負有清償債務的義務。繼承人放棄繼承的,對該債務可以不負清償責任。2、向死者的配偶追償。夫或者妻一方死亡的,生存一方應當對婚姻關係存續期間的夫妻共同債務承擔清償責任。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