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神損失費是否屬於夫妻共同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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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活中,可能會因為一些意外事件,導致公民人身受到損害,此時除了可以要求物質上面的賠償外,還可以要求精神損失費。那麼對於這個精神損失費是否屬於夫妻共同財產呢?本站小編整理了相關資料,馬上為你做詳細解答。
一、精神損失費是否屬於夫妻共同財產
所謂精神損失費,也叫精神損害賠償,是指公民因人格權受到不法侵害而導致精神痛苦,侵權人給予受害人一定的經濟賠償予以撫慰。然而,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取得的精神損失是夫妻共同財產還是夫妻一方的財產,法律對此沒有明確規定。但是,我國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為夫妻一方的財產:
(一)一方的婚前財產;
(二)一方因身體受到傷害獲得的醫療費、殘疾人生活補助費等費用;
(三)遺囑或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夫或妻一方的財產;
(四)一方的專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應當歸一方的財產。”精神損失費是公民的人格權受到損害而取得的賠償,即使在夫妻關係存續期間而取得的,我們認為可參照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條第二款規定精神,宜確定為夫妻中受害一方的個人財產。
二、離婚後一方生活困難的幫助有哪些
《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條所稱的“生活困難”,是指在離婚時夫妻一方個人的收入和全部的財產不足以維持最近時期的基本生活。主要包括:
(一)一方有殘疾或患有重大疾病,完全或大部分喪失勞動能力,又沒有其他生活來源;
(二)一方因客觀原因失業且收入低於本市城鎮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線;
(三)其他生活特別困難的情形。
“適當幫助”的具體辦法,由雙方當事人協議;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根據生活困難一方的實際需要和另一方的經濟能力等具體情況判定,幫助的內容既可以是房屋的所有權或使用權等實物形式,也可以是金錢。
在因為一些意外事件獲得精神損失費的情況下,按照我國法律的規定這是屬於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因此要是夫妻離婚的話,那麼就不能主張對這部分財產進行分割。也就是説,法律中規定只能對被認定為共同財產的部分進行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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