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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外離婚財產分割有無特別要求?

涉外離婚財產分割有無特別要求?

不管是國內的離婚案件還是涉及到涉外離婚,都會涉及到財產的分割,但是在具體的規定中,兩種不同形式的離婚案件,所應遵循的法律規定卻是不同的。那麼涉外離婚財產分割有無特別要求?需要遵循什麼原則?下面,就讓本站來詳細的介紹一下吧!

一、涉外離婚財產分割有無特別要求?

涉外離婚財產分割案件適用中國訴訟時效規定的前提是準據法為中國法,法院對涉外離婚財產分割案件進行審理,首先應當明確該涉外離婚財產分割案件的準據法,只有在準據法為中國法的前提下,方能適用中國法律有關訴訟時效的規定。在中國法院進行訴訟確定準據法需按照民法通則第八章關於涉外民事法律關係的法律適用等規定來執行。民法通則第一百四十七條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和外國人結婚適用婚姻締結地法律,離婚適用受理案件的法院所在地法律。同時第一百四十四條規定,不動產的所有權,適用不動產所在地法律。同時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貫徹執行《民法通則》若干意見第188條規定:我國法院受理的涉外離婚案件,離婚以及因離婚而引起的財產分割,適用我國法律。認定其婚姻是否有效,適用婚姻締結地法律。在夫妻雙方婚姻關係終止之後,一方就雙方的財產分割產生爭議,可以向中國法院提起訴訟,只要中國法院就雙方的訴訟存在管轄權。在中國法院受理該案件時,雙方的涉外離婚財產分割案件應當適用中國法律的規定,從而也就應當適用中國法律有關訴訟時效的相關規定。但是涉外婚姻關係的終止存在其複雜性,如何認定涉外婚姻關係終止的時間,直接決定着離婚財產分割時訴訟時效的起算時間。涉外離婚財產分割的判決標準庭審過程中,法官如何判斷夫妻雙方感情已經破裂,符合中國《婚姻法》的法定離婚條件?我國《婚姻法》第32作了規定:第三十二條男女一方要求離婚的,可由有關部門進行調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離婚訴訟。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應准予離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調解無效的,應准予離婚:

(1)重婚或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

(2)實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

(3)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的;

(4)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的;

(5)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蹤,另一方提出離婚訴訟的,應准予離婚。面對這樣的離婚條件,中國法院在處理涉外離婚案件時也要嚴格適用,但在適用過程中卻發現問題不斷,且不易解決。

在涉外離婚財產分割案件中,法官看到的往往是:一方愛慕另一方的外國人身份,為了達到一些狹隘的的私利榮耀,盲目的進入婚姻圍城,婚前對感情本身的重視不夠,導致婚後感情淡漠,加之不同的國籍和生活背景的人本身就缺乏認同感和歸屬感,婚後的生活可想而知。那麼對於這樣的涉外婚姻婚後生活狀況,法官應該如何選擇呢?究竟是應該判離還是不判離呢?一刀切全部判離婚,那麼六成以上的涉外婚姻恐怕都要面臨結束的命運,因為他們的問題相差無幾,但是對於感情是否破裂且不可彌補的標準呢?對於法官來説很難作出判斷,只有通過個案分析比較才能得出相對客觀的結論。

對於第(1)(2)(3)(5)這四項標準,中外案件的判斷標都是一樣的,涉外離婚財產分割案件的條件也不存在例外。關鍵是第(4)在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這個硬性條件上,法官很難作出判斷,實際上,很多涉外離婚財產分割案件外國的當事人一方往往在國外工作,聚少離多,直接對婚姻狀況產生影響,此時雙方產生矛盾,一方長期在國外工作執意不回家,是否屬於因感情不和而分居呢?如何理清兩者的界限是法院遇見的一個挑戰。

二、涉外離婚財產分割需要遵循什麼原則?

1、男女平等原則。

男女平等原則既反映在《婚姻法》的各條法律規範中,又是人民法院處理婚姻家庭案件的辦案指南。該原則體現在離婚財產分割上,就是夫妻雙方有平等地分割共同財產的權利,平等地承擔共同債務的義務

2、照顧子女和女方利益原則。

這裏的“照顧”,既可以在財產份額上給予女方適當多分,也可以在財產種類上將某項生活特別需要的財產,比如住房,分配給女方。畢竟從習慣勢力上、從傳統因素的影響所造成的障礙上、從婦女的家務負擔、生理特點上講,離婚後一般婦女在尋找工作和謀生能力上也較男子要弱,更需要社會給予更多的幫助。同時,在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時,要特別注意保護未成年人的合法財產權益。未成年人的合法財產不能列入夫妻共同財產進行分割。

3、有利生活,方便生活原則。

在離婚分割共同財產時,不應損害財產效用、性能和經濟價值。在對共同財產中的生產資料進行分割時,應儘可能分給需要該生產資料、能更好發揮該生產資料效用的一方;在對共同財產中的生活資料進行分割時,要儘量滿足個人從事專業或職業需要,以發揮物的使用價值。不可分物按實際需要和有利發揮效用原則歸一方所有,分得方應依公平原則,按離婚時的實際價值給另一方相應的補償。

4、權利不得濫用原則。

離婚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時不得把屬於國家、集體和他人所有的財產當作夫妻共同財產進行分割,不得借分割夫妻共同財產的名義損害他人合法利益。

5、夫妻一方所有的財產,在共同生活中消耗、毀損、滅失的,另一方不予補償。

這是司法實踐經驗的總結,符合夫妻關係和婚姻生活本質的要求,有利於避免不必要的糾紛。

涉外離婚財產分割有無特別要求?事實上,涉外離婚財產分割並沒有什麼特殊的要求,只需要遵循其中應該遵循的相關法律規定即可,當然,在涉及到涉外離婚財產分割案件之時,我們也需要遵循其中的必要原則,在原則之內享受自己的合法權益。更多相關知識您可以諮詢本站湖南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