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官司開庭前多久通知被告?
一、離婚官司開庭前多久通知被告?
人民法院審理民事案件,應當在開庭三日前通知當事人和其他訴訟參與人。公開審理的,應當公告當事人姓名、案由和開庭的時間、地點。
原告起訴離婚後法院應該在七日內決定是否受理,如果受理需要在五日內向被告送達起訴狀副本。人民法院應當在立案之日起五日內將起訴狀副本發送被告,被告應當在收到之日起十五日內提出答辯狀。答辯狀應當記明被告的姓名、性別、年齡、民族、職業、工作單位、住所、聯繫方式;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名稱、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的姓名、職務、聯繫方式。人民法院應當在收到答辯狀之日起五日內將答辯狀副本發送原告。
二、離婚案件被告人拒絕出庭怎麼辦?
離婚案件第一次開庭的,被告如果不出庭的法院一般會向被告發出傳票,如果經拘傳後仍然不出庭的,法院可以缺席判決。根據人民法庭審理的諸多離婚中被告不到庭的情況,可分為兩大類型:
1、被告確因下落不明,無法通知其到庭;
2、被告有明確的地址,又通知了其本人,本人因種種原因不出庭應訴。
起訴離婚時,原告和被告一般都必須親自到庭。如果被告不出席,法院會公告對被告採取拘傳的措施。法院拘傳被告還是未到庭的,那麼法院會根據具體的情況按缺席判決。一般情況法院都不會對案件採取缺席審判。但是被告最好不要心存僥倖採取不出庭的措施,如果一旦按缺席審判的話,被告就視為放棄了質證與辯駁的權利,這種情況下可能法官最後審判會對原告的請求予以支持。離婚當事人就更應該要出庭應訴。然而,對下落不明,經公告送達法律文書的離婚當事人,確實不能到庭應訴,人民法院對這類離婚案件可以依法缺席判決處理。
綜上所述,法院受理離婚案件後,如確定了開庭時間,會在開庭前三天通知到雙方當事人,被告人拿到通知後,準備好答辯狀等材料。開庭後,雙方展開辯護,主要圍繞離婚財產分割、子女撫養等問題。離婚案件特殊,被告原則要到場,如特殊情況不到,應當説明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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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訴訟的主體要符合什麼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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