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後索取財產的行為是否合法
一、離婚後索取財產的行為是否合法?
一般是不合法的,我國《婚姻法》第四十二條規定:“離婚時,如一方生活困難,另一方應從其住房等個人財產中給予適當幫助。具體辦法由雙方協議;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判決。”根據這一規定,男女之間雖因離婚而終止了夫妻間權利義務關係,但離婚時一方如有生活困難的情形,另一方仍有予以幫助的責任。但是,這種離婚時對困難一方的經濟幫助,並不是夫妻間扶養關係的延伸,夫妻關係存續期間相互扶助的義務已經隨着婚姻關係的解除而終止,這種離婚後的經濟幫助,是由於原來的婚姻關係而派生出來的一種責任,是具有一定條件的。
二、限制條件
第一,受到幫助的一方必須是生活有實際困難,且本人無力解決。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司法解釋(一)》第二十七條規定:“婚姻法第四十二條所稱‘一方生活困難’,是指依靠個人財產和離婚時分得的財產無法維持當地基本生活水平。一方離婚後沒有住處的,屬於生活困難。離婚時,一方以個人財產中的住房對生活困難者進行幫助的形式,可以是房屋的居住權或者房屋的所有權。
第二,經濟幫助應限於在離婚時提起。
對離婚時經濟並不困難,離婚以後發生的經濟困難,不予幫助,否則對於給予幫助的一方是不公平的。
第三,提供經濟幫助的一方必須有幫助他人的能力。
如果提供幫助的一方自身的經濟收入都滿足不了自已的生活需要,即使前兩個條件成立,也不能強令為對方提供經濟幫助。可見,法律這樣規定主要從社會整體福利角度考慮的。
第四,這種經濟幫助僅限於一定的期限。
國為這種經濟幫助是用來解決離婚時一方的生活困難的,因而一般是臨時性的而非長期的
另外,根據《婚姻法》及司法解釋的規定,幫助的形式可以是住房,也可以是金錢,其中住房可以是房屋的所有權或者使用權。
既然無論從法律還是從其他方面來説都是兩不相干的人,無緣無故的去跟對方索取財產肯定是不合理的,如果自己索取財產的原因是因為孩子遇到了一些特殊情況撫養費需要提高,或者發現當初共有財產的分割存在問題,這都是很正常的維護孩子和自己的權益,而不是無窮無盡的索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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