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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年夫妻 離婚 財產分割

老年夫妻 離婚 財產分割

夫妻間的共同財產關係以婚姻關係的存在為基礎,婚姻關係解除時,要對共同財產進行分割。新婚姻法第39條規定了離婚財產分割的原則,即:"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照顧子女和女方權益的原則判決。"在農村,"夫或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經營中享有的權益等,應當依法予以保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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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年夫妻離婚財產分割原則

1、男女平等。夫妻雙方對其共同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和平等分割的權利。

2、保護婦女、兒童的合法權益。在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時,既不能損害女方和子女的合法權益,還要看情況對女方和子女給予必要的照顧。

3、照顧無過錯方。2001年修正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明確規定,對離婚有過錯的一方,在處理財物時,應給予無過錯方適當的補償。

4、有利生產,方便生活。對於夫妻共同財產中的生產資料,分割時不應損害其效用和價值,以保證生產活動的正常進行。對於生活資料,分割時應做到方便生活,物盡其用

工資生產收益等夫妻共同財產,夫妻雙方擁有平等分配的權利,並且由雙方約定財產如何分配,協商不了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具體情況,在照顧女方和子女權益的原則上進行判決,在財產分配過程中照顧無過錯方,有過錯方應當給與無過錯方合理賠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