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產分配的公證能取消嗎?
按相關法律規定,經過公證的協議可以撤銷,當事人、公證事項的利害關係人認為公證書有錯誤的,可以向出具該公證書的公證機構提出複查。公證書的內容違法或者與事實不符的,公證機構應當撤銷該公證書並予以公告,該公證書自始無效;公證書有其他錯誤的,公證機構應當予以更正。 另外,當事人、公證事項的利害關係人對公證書的內容有爭議的,可以就該爭議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
相關法律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證法》
第三十九條 當事人、公證事項的利害關係人認為公證書有錯誤的,可以向出具該公證書的公證機構提出複查。公證書的內容違法或者與事實不符的,公證機構應當撤銷該公證書並予以公告,該公證書自始無效;公證書有其他錯誤的,公證機構應當予以更正。
第四十條 當事人、公證事項的利害關係人對公證書的內容有爭議的,可以就該爭議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
二、怎麼辦理財產分割協議公證
財產分割協議公證,是指公證機關依法證明當事人之間簽訂分割共有協議的真實性、合法性的活動。財產分割協議公證,應當由當事人住所地、分割行為地的公證機構管轄;涉及不動產的分割應當由不動產所在地的公證機構管轄。辦理財產分割協議公證,當事人應當提交以下材料:
(1)當事人的身份證明,委託代理人需提交授權委託書和身份證明;
(2)財產分割協議文本;
(3)公證員認為應當提交的其他證據。
三、財產分割協議能不能撤銷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九條對當事人協議離婚時的財產分割協議可撤銷或變更理由規定為:“欺詐、脅迫等”。説明其並不僅限於欺詐和脅迫。
離婚財產分割協議確實有不同於一般民事合同的地方,由於離婚雙方畢竟有過夫妻名份,共同生活過一段時間,可能還育有子女,在訂立財產分割協議時,除了純粹的利益考慮外,常常難以避免地包含一些感情因素。
所以,人民法院在確認協議可撤銷或變更時,不能輕易將協議中一方放棄主要或大部分財產的約定認定為顯失公平或重大誤解,而予以撤銷或變更。同時對於“乘人之危”的認定,也應謹慎,不宜將急欲離婚的一方在財產上作出讓步視為另一方乘人之危的後果,只有在一方利用他方生產,行為能力受限而監護人監護不力等情況下,迫使他方簽訂明顯損害其合法權益的協議,才可認定為乘人之危。
不管是對於遺產的分配,還是分割屬於夫妻的共同財產,在做了財產分配的公證之後,若是發現公證的內容有誤,或者是由需要補充的內容,那麼可以請求撤銷,撤銷必須得到雙方當事人得到同意,否則不得撤銷。撤銷後院內如果不有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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