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一方公證還能分財產嗎?
一、夫妻一方公證還能分財產嗎?
夫妻一方公證的情況下,還是可以分財產的。根據《婚姻法》的規定,夫妻可以書面形式約定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由此可見,對於夫妻共同財產,雙方可以約定為個人所有,但只對雙方有效,不能對抗第三人。即使約定為夫妻個人財產,對於夫妻共同債務,債權人仍可以要求用該財產償還。
夫妻以書面形式約定夫妻共同財產歸一方個人所有的,即使不辦公證,也是合法有效的,但辦理公證可以減少糾紛。具體到辦理公證的手續,對於動產,應攜帶書面約定、結婚證、雙方身份證到公證處辦理即可。對於不動產,應攜帶書面約定、結婚證、雙方身份證、不動產產權證書等到公證處辦理,之後辦理產權過户手續即可。
二、司法解釋
《婚姻法》第十九條:夫妻可以約定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約定應當採用書面形式。沒有約定或約定不明確的,適用本法第十七條、第十八條的規定。夫妻對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的約定,對雙方具有約束力。夫妻對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約定歸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對外所負的債務,第三人知道該約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財產清償。
財產的歸屬和分割與財產的性質有關。一般是婚前個人財產歸個人,夫妻共同財產共同分割。而在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時,應當先由男女雙方協商解決,拿出財產分割方案,再由法院進行審查確認;如果男女雙方協商解決不了,法院會先提出分割方案,儘量使男女雙方能在互諒互讓的基礎上,達成財產分割協議。如果還是達不成調解協議的,再進行依法判決。
夫妻一方對財產進行公證的情況下,是不影響夫妻之間進行共同財產的分隔的,需要注意的是,夫妻財產的分隔只能對夫妻共同財產進行有效分割,如果屬於一方所有的財產,是不可以被公平平等的分割的,在司法實踐中,雙方應當對有關的財產分隔情況進行合理的協商來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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