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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內出軌財產分配能公證嗎?

一、婚內出軌財產分配能公證嗎?

婚內出軌財產分配能公證嗎?

婚內出軌財產分配是可以進行公證的;但我國法律從來沒有規定婚內財產協議要以“公證”作為生效的前提條件。也就是説只要當事人的意思表示一致,協議的內容並未違反法律規定,無論該書面協議是否作了公證,均具有法律效力。只是,經過公證的婚前財產協議在證明力上更高一些而已。

二、婚內家庭財產分割公證要求

1、財產分割協議必須以書面形式表示;

2、財產分割協議的內容可以對婚內共同財產及婚前個人財產分別作約定,可以約定為分別各自所有或共同所有,或按份共有,同時應當對個人債務及共同債務有所約定;

3、協議應當是雙方真實意思的表示,並且雙方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4、若將協議進行公證,應對財產憑證妥善保管,雙方持身份證、結婚證,有關財產憑證到公證機關辦理。若未進行公證,該協議也具有法律效力,對雙方都有約束力。

5、該協議也可以是附條件的約定,雙方可約定當條件實現時原共同財產按某種形式分割。

三、婚內出軌對分割財產有什麼影響?

婚內出軌的情況下,在分割財產時可以主張不分財產或者少分財產,婚內出軌並不一定構成婚姻中的有過錯方。其財產如何分割並不像大家想象的那麼難,也不像文中所寫的那麼簡單。如何認定對方是否重婚、是否是與他人同居的行為,都是認定的難點。主要原因在於證據的收集。因此,涉及到離婚財產分割的,可以選擇在律師的幫助下收集丈夫出軌的證據,證明丈夫具有婚外情的情況,且婚外情的情形是屬於可以影響離婚財產分割的行為。過錯的認定方法有:

1、 重婚,必須是滿足過錯方與第三者達到結婚的狀態,也就是存在婚姻狀態。

2、 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有配偶者與婚外異性,不以夫妻名義,持續、穩定地共同居住。

3、家庭暴力,依據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釋,是指:行為人以毆打、捆綁、殘害、強行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其他手段,給其家庭成員的身體、精神等方面造成一定傷害後果的行為;持續性、經常性的家庭暴力,構成虐待。

4、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必須是長期的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行為,如,生病不給治、不給飯吃、不照顧等等。

綜合上面所説的,婚內出軌就代表着違反了婚姻法,而對於雙方協商的財產分配只要是屬於雙方的意思就可以立即生效,從而也可以利用公證的方式來進行處理,從而會更具有法律的效益,所以,在處理的時候還需要由雙方協商好才能依法的進行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