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財產分割計算標準是如何規定的?
由於我國法律規定,只要是達到法定結婚年齡的男女雙方,所有自主選擇結婚對象的權利,即使是條結婚後,發現對方並不適合自己,也可以選擇離婚。若在婚姻存續期間有共同財產的,則需要按照離婚財產分割計算標準,進行分割。
離婚財產分割計算標準:
平等分割原則在具體操作上,可以先計算出雙方婚姻關係存續期間的住房補貼和住房公積金總額,然後再在夫妻之間進行分割。所有權不明或尚未取得所有權的財產分割原則上應待所有權確定後再進行分割。
彩禮問題。當事人請求返還按照習俗給付的彩禮的,如果查明屬於以下情形,人民法院應當予以支持:
①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
②雙方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但確未共同生活的;
③婚前給付並導致給付人生活困難的。後兩項要以離婚為條件,生活困難的標準是指“依靠個人財產和離婚是分得的財產無法維持當地基本生活水平的。”
一、堅持照顧子女和女方利益及照顧無過錯一方的原則
夫妻雙方對共同所有的財產,原則上均等分割。但目前我國婦女的經濟條件和男子相比仍有一定差距,在財產分割上適當照顧婦女和兒童的利益,才能保證婦女和兒童因分割財產所造成的生活水平下降和生活困難,保證兒童的健康成長。
離婚案件,在財產分割時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適當多分。婚姻法第46條規定了一方因重婚、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實施家庭暴力和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婚姻法規定了過錯離婚的法律後果,即讓過錯方承擔離婚損害賠償責任,這是對受害方的法律救濟,體現了法律的公平原則。
在照顧的程度上,應根據有過錯一方程度的大小和共同財產的實際情況由法官酌定,“照顧”只應向無過錯一方作適當的傾斜,不能顯失公平,更不能因此而影響有過錯一方的基本生活。《婦女權益保障法》第44條規定:“國家保護離婚婦女的房屋所有權。夫妻共有的房屋,離婚是,分割住房由雙方協議解決;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據雙方的具體情況,照顧女方或子女權益的原則判決。”
二、尊重當事人意願,財產約定先於法定的原則
婚姻法是私法,該原則即是私法中意思自治原則的反映。公民有權處分自己的財產,婚姻法規定了約定的形式、範圍及對第三人的效力,這有利於滿足市場經濟條件下,夫妻因各種原因的多種形式處理雙方財產問題的需要,體現了夫妻享有的平等財產權利,有利於減少家庭糾紛,保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促進家庭經濟和社會經濟的發展。
三、精神損害撫慰金的具體數額如何確定
精神損害賠償數額的確定在不同的國家、不同的地區、不同的時間會有不同的標準。對絕大部分提出精神損害賠償的當事人來説,他們都認為自己受到的傷害非常大,有的當事人可能甚至會認為自己受到的精神損害很難用金錢來衡量。精神損害賠償因其具有一定的主觀性使得在實踐中有的當事人將其肆意擴大,根據我國司法審判實踐經驗,精神損害撫慰金的具體數額的確定一般會結合如下因素予以認定:
(1)精神損害程度,即受害人遭受精神傷害和精神痛苦的程度;
(2)過錯方的過錯程度,包括過錯方實施過錯的種類、動機情節等;
(3)具體的侵權情節,可以根據過錯方侵權行為方式、侵權行為的具體情節等綜合考慮其情節之輕重;
(4)其他情節,如雙方結婚的年限,過錯方對家庭的貢獻大小,過錯方的經濟狀況以及當地的平均生活水平等。
是由現行法所明文規定的,雖然我國法律規定可以按照平等的原則進行分割,但是在確定分割時,需要照顧沒有過錯的一方以及需要照顧子女一方的權益,此外,在離婚後,沒有白做直接撫養權的一方,可以按照規定,探視孩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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