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訂婚錢屬於夫妻共同財產?

訂婚錢屬於夫妻共同財產?

一、訂婚錢屬於夫妻共同財產?

訂婚錢是否屬於夫妻共同財產應當根據實際情況來進行認定,一般情況下,如果支付了訂婚錢而雙方並沒有舉行婚禮的,則還屬於一方財產,可以要回,但如果已經舉行婚禮併成為實際夫妻的,則屬於夫妻共同財產。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的補充規定》第十條規定當事人請求返還按照習俗給付的彩禮的,如果查明屬於以下情形,人民法院應當予以支持:

(一)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的;

(二)雙方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但確未共同生活的;

(三)婚前給付並導致給付人生活困難的。

二、夫妻共同財產大體包括以下幾類:

1、夫妻雙方或一方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通過勞動所得的財產。如工資、承包收益及從事多種經營的收益等。

2、夫妻雙方或一方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通過繼承、遺贈、贈與和其他合法途徑(如股息、利息、紅利、專利權所得、稿費等)所得的財產。

3、婚前個人所有的房屋和其他財產,如果結婚多年(審判實踐中一般掌握10年以上),由雙方長期共同使用、經營、管理、修繕的,轉化為夫妻共同財產。

4、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復員、轉業軍人所得的復員費、轉業費,離婚時,如夫妻共同生活時間較長,可視為共同財產。

5、婚前財產和婚後財產無法查清的,應推定為夫妻共同財產。如夫妻雙方對某項財產的歸屬有爭執,主張權利的一方未提出確鑿證據的,一般按共同財產處理。

6、結婚登記時,一方或雙方父母贈與雙方的現金或為雙方購置的傢俱用品以及親友送給雙方的結婚禮物,應作為夫妻共同財產。

7、婚後購置的貴重首飾,價值很大的圖書資料,以及摩托車、拖拉機、汽車等生活、生產資料,雖屬個人專用,也視為夫妻共同財產。

8、工商業個體户、農業責任田的承包户和專業户,在夫妻關係存續期間的當年收益,當年無收益的養殖、種植業上的投資,均視為夫妻共同財產。

在離婚訴訟案件中,夫妻共同財產的認定是比較複雜的環節,主要是由於夫妻財產的多樣性和複雜性,導致在夫妻共同財產的認定時比較難以界定,一般情況下,訂婚錢或者彩禮在沒有成為事實夫妻時都是可以要回的,但如果成立事實夫妻的,則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在離婚時應當平等公平的分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