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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共同財產歸子女應該怎樣辦理

一、離婚共同財產歸子女應該怎樣辦理

離婚共同財產歸子女應該怎樣辦理

離婚後的財產歸子女所有是可以的,只要雙方自願同意就行。離婚房產可以歸孩子所有。父母將所購房屋,無償登記給未成年子女,實際上屬於父母對子女的財產贈與,且不動產經過辦理登記即為實際交付履行,贈與關係成立。夫妻雙方在離婚協議中約定,將部分或全部夫妻共同財產贈與共同的子女,應當及時完成贈與手續。

根據合同法規定,經過公證的贈與合同,或者具有救災、扶貧等社會公益、道德義務性質的贈與合同不可撤銷。而在婚姻登記機關簽訂的贈與合同,並不屬於法定不能撤銷的合同。

並且贈與人在贈與財產的權利轉移之前可以撤銷贈與,而不動產的權利轉移,應以依法登記為準。本案中,雙方在離婚協議中約定將共同所有的房屋贈與子女,但在離婚後一直未辦理房產過户手續,現李某起訴要求撤銷房產贈與,符合法律規定,應當予以支持。綜上,如果當事人涉及到離婚房產贈與子女問題,儘量儘早完成房產過户,以免因一方反悔造成糾紛及損失。

二、離婚時彩禮應該歸誰?

婚約財產返還的標準為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的、雙方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但確未共同生活的和婚前給付並導致給付人生活困難的三種。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在第十條中規定,當事人請求返還按照習俗給付的彩禮的,如果查明屬於下列情形,人民法院應當予以支持:

1、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的;

2、雙方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但確未共同生活的;

3、婚前給付並導致給付人生活困難的。

最高人民法院的這一司法解釋,使得我國對婚約問題的處理有法可依。但由於這一解釋,沒有明確説明婚約解除後彩禮的返還,與離婚後彩禮的返還的具體區別,如返還的數額如何把握,對生活困難如何確定等。導致審判人員由於認識的分歧,對同一案件的處理會出現不同的結果。

相關的離婚雙方應積極的對自身的離婚共同財產進行協商,協商後簽訂相關的財產協議書。自身的子女的撫養權益也應積極的進行説明辦理,符合我國的法律規定的,可以由當事人一方進行撫養,另一方支付撫養費用進行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