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婚後財產理財收入是否屬於共同財產
一、夫妻婚後財產理財收入是否屬於共同財產?
保險的理財產品收益屬於夫妻共同財產。
《婚姻法》第十七條明確規定“夫妻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資、獎金;
(二)生產、經營的收益;
(三)知識產權的收益;
(四)繼承或贈與所得的財產,但本法第十八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
(五)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
夫妻對共同所有的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
婚姻關係存續期間的收入屬於夫妻共同財產,用夫妻共同財產購買的理財產品,同樣屬於夫妻共同財產。
即便是“一方以個人財產投資取得的收益”,也屬於夫妻共同財產。
二、共同財產的分割原則
如當事人不能協商解決共同財產分割問題,為使得共同財產能夠合情合理的分配,我國所確定的分割原則是:堅持男女平等,保護女方、子女權益、照顧無過錯方,有利生產、方便生活,合情合理地解決分割問題。
1、男女平等原則。
對夫妻共同財產,夫妻雙方都有平等的所有權。在夫妻關係存續期間表現為雙方均有對共同財產的使用、處分權利,在離婚時雙方有平等分割共同財產的權利。因為女方在實際生活中收入較低,就少分或者不分其共同財產。當然權利的平等並不意味着份額的平均。夫妻共同財產,原則上均等分割,同時根據生產、生活的實際需要和財產的來源等情況,具體處理時也可以有所差別。
2、保護子女、女方權益原則。
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時,首先要將子女、特別是未成年子女的利益放在第一位,切實保障子女離婚後的生活與健康成長的物質需求。在離婚時,為保障下一代的健康成長,分割共同財產時需照顧子女利益,照顧與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或者將共同財產分給子女一部分。
3、照顧無過錯方原則。
我國婚姻法對於判決離婚,實行破裂原則離婚立法,只要夫妻感情確以破裂,無論何種原因導致,均可以獲准離婚。即使是因一方或者雙方的過錯造成夫妻感情確已破裂,亦可獲准離婚。但是,如離婚是一方有嚴重違反婚姻義務、破壞夫妻關係的行為,如通姦、姘居、重婚、家庭暴力、虐待和遺棄等,也包括其他違反婚姻義務、破壞夫妻關係的行為。一方的過錯行為給另一方帶來極大的身體、精神的傷害,也嚴重破壞夫妻感情。所以無論無過錯方是主動要求離婚,還是被動承受離婚的後果,都應該在分割共同財產時得到照顧,以彌補其所受到的身心傷害與痛苦,體現法律的公平與正義。
4、有利於當事人的生產、生活原則。
事實上,結婚以後,夫妻之間任何一方的絕大多數的收入都屬於共同財產,不屬於共同財產的基本上就是獲得的傷殘津貼以及因個人受到傷害獲得的各種賠償。所以,重點提醒大家在離婚界定夫妻共同財產的時候,不要僅僅侷限於自己瞭解的情況,對方瞞着自己所做的一些投資取得的收益,自己均可要求分割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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