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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財產分割遵循的原則有哪些

離婚財產分割遵循的原則有哪些

如果是夫妻協議離婚的話,此時自然不會涉及到法律過多幹預財產分割的問題,畢竟這個時候夫妻想怎麼協商分割財產都是可以的,只要協商出來的內容不違反法律的規定。不過要是訴訟離婚,由法院對共同財產作出判決的話,就要考慮到遵循的分割原則了。那到底離婚財產分割遵循的原則有哪些呢?我們一起在下文中進行了解吧。

離婚涉及的財產分割應當遵循分割原則,比如均等原則、適當照顧子女和女方利益原則、離婚過錯損害賠償原則、經濟幫助原則和損害賠償原則,下面在本文整理介紹離婚財產分割原則的法律知識。

1、均等原則

均等原則在財產分割上表面為夫妻雙方對共同財產有平等分割的權利。事實上,家庭中夫妻雙方的收入比例是有差距的,一般男方高於女方,但對夫妻共同財產的分割一般適用均等分割,隱含着保護無工作承擔主要家務一方的利益,即使無工作一方沒有收入來源,但對對方所得財產有共同的所有權,離婚時適用均等原則,以維護其利益。

婚姻法的實質正義就是要在保護離婚自由的前提下,通過對離婚當事人中弱者的利益予以救濟,對其所受到的損害予以補償,最終實現雙方利益的平衡,而不僅僅是形式上均等分割。因此,應當根據我國的現實國情,充分考慮男女離婚後的具體情況,為實現法律的公平正義,既可以均等分割,也可以不均等分割,對處於弱勢的一方多分割財產甚至分割全部財產。

2、適當照顧子女和女方利益原則

《婚姻法》第39條規定:“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照顧子女和女方權益的原則判決。”該原則是男女平等原則的重要補充,它強調男女雙方享受平等分割共同財產的同時,應當照顧子女和女方利益。

由於父母離異後給未成年人今後的生活帶來一些不利的影響,為了能使子女將來的一個較好的環境裏成長,夫妻在分割財產時應根據子女的學習和生活需要,給撫養子女的一方多分一些財產,以照顧子女的實際需要。

3、離婚過錯損害賠償原則

《婚姻法》第46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導致離婚,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一)重婚的;(二)有配偶而與他人同居的;(三)實施家庭暴力的;(四)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該條即確立了離婚時報損害賠償原則。

由於一方的上述過錯行為導致離婚的,受到傷害的一方,除了在精神上和肉體上受到極大的傷害外,在物質上由於沒有相應的法律依據,基本上得不到賠償。所以《婚姻法》確立了離婚損害賠償制度是在新形勢下保護離婚當事人合法權益的需要,是保障離婚自由的需要,它不但可以使無過錯方獲得物質賠償,還可獲得精神賠償。

4、經濟幫助原則

《婚姻法》第42條規定:“離婚時,如一方生活困難,另一方應從其住房等個人財產中給予適當的幫助。具體辦法由雙方協議,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判決。”此即經濟幫助原則。婚姻法雖然規定了離婚時處於劣勢的一方幫助適用男女雙方,但實質意義上在於保護婦女的離婚權利。

由於歷史和現實的原因,我國男女的經濟能力事實上仍存在很大的差距,離婚時,婦女不但在經濟上處於劣勢,而且在傳統文化上和習俗上會遭到特有的困難,導致她們在生活上處於邊緣化境地。這一原則是保護婦女合法權益原則在離婚制度上的體現,充分顯示了法律扶助弱勢的人道主義精神。

5、損害賠償原則

我國《婚姻法》在47條還規定:一方隱藏、轉移、變賣、毀損夫妻共同財產,或偽造債務企圖侵佔另一方財產的,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時,對隱藏、轉移、變賣、毀損夫妻共同財產或偽造債務的一方,可以少分或不分。但在現實的離婚訴訟中,缺乏誠信的一方總是千方百計地轉移、隱藏夫妻共同財產,使離婚時能被分割的共同財產嚴重“縮水”,而一般情況下,沒有證據意識或缺乏法律意識的人很難拿出對方轉移、隱藏財產的證據。這樣在離婚時能夠被分割的共同財產往往只是應有財產的一半或者更少。法律作出這樣的規定正是體現了公平的理念。

夫妻兩方在離婚時,可以就財產分割問題進行協商,達成統一意見後可以簽訂離婚協議,在協議中寫明離婚財產分割的具體情況,辦理離婚登記後離婚協議發生法律效力。如果對財產分割有爭議的,可以到法院起訴,由法院根據兩方提交的證據,依據上述原則進行判決。

通過司法手段來對夫妻共同財產作出分割處理的,此時自然要嚴格按照法律中的規定,同時結合離婚夫妻的情況作出,講究的就是一個公平、合理,因此才會有離婚財產分割遵循的原則要求。但如果是夫妻協商分割財產,則可以直接約定一方淨身出户。

標籤:分割 財產 離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