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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年人再婚財產問題有哪些,怎麼處理?

在以前,老年人再婚多數會被子女反對。反對的原因不僅僅是傳統觀念束縛,還有一部分原因在於再婚後財產歸屬、繼承的問題。這些年來,大家的思想開放一些了,支持老年人再婚的人多了起來。老年人再婚前最好協商好財產相關問題,以避免日後發生糾紛。那麼,老年人再婚財產問題有哪些,怎麼處理呢?

老年人再婚財產問題有哪些,怎麼處理?

一、我國民法典》(2021年1月1日起實施)對夫妻財產規定的三個階段

第一階段是1949年至1993年,實行的是夫妻財產共有制,即不論男女哪一方的財產,一結婚就變為雙方共有。

第二階段是1993年至2001年,實行的是有條件的共有制,即共同生活4年,生活資料歸雙方共有。共同生活8年,生產資料和住房歸雙方共有。但從2001年4月28日頒佈新《婚姻法》以後,夫妻的婚前財產已經完全歸個人所有。一方辭世,如無特別遺囑,子女仍有財產繼承權。《民法典》延續該規定。

二、關於老年人再婚財產的三個問題以及處理辦法

1、是否需要進行婚前財產公證?

老年人再婚辦理婚前財產約定協議公證,有助於明確老年人再婚前財產的數量、範圍、價值和產權歸屬,是解決婚姻、財產糾紛可靠的法律依據,對穩定家庭關係和財產關係,預防婚姻糾紛,促進社會安定具有較好的法律保障作用。《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五條明確規定:夫妻可以約定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約定應當採用書面形式。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適用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二條、第一千零六十三條關於夫妻共同財產、個人財產的規定。夫妻對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的約定,對雙方具有約束力。當然,確定財產權是一件嚴肅的事,在與有關的當事人協議後應形成書面材料,並由有關人員簽字蓋章,可以選擇到公證處予以公證,以免以後發生爭議。

2、是否需要進行遺囑公證?

遺囑公證應再婚前進行再婚後老人彼此之間擁有合法的繼承權,如果不立遺囑,老人的身後的財產將由子女子與配偶均分。因此,大多數再婚的老人會選擇在再婚前對自己的財產用遺囑公證的方式進行處置。在訂立遺囑的時候,立遺囑人只能對自己名下的合法財產的繼承進行相應的處置。即只能對原有的夫妻共同財產的一半進行指定。

3、如何進行遺囑公證?

遺囑公證一般按如下步驟進行:

(1)立遺囑人應向住所地的公證處提出申請,並填寫公證申請表。立遺囑人應在申請表上簽名或蓋章;填寫申請表有困難的,可由公證員代填。

(2)立遺囑人申請遺囑公證應提交身份證明、遺囑所涉及財產的所有權證明及其他證明材料。

(3)公證處認為符合規定、決定受理申請的,將發給受理通知單,並按規定標準收取公證費。立遺囑人如交納公證費有困難的,可提出書面申請。

(4)公證人員會通過詢問證人、調取書證物證、視聽資料、現場勘驗、進行鑑定等方式,對遺囑涉及的事項、財產進行審查。立遺囑人應當如實陳述與公證事項有關的事實,並提供相應的材料。

通過以上的回答,相信大家對老年人再婚財產問題有哪些以及如何處理已經有了答案。選擇婚前財產公示有利於明確財產歸屬,進行遺囑公證可以避免子女們在繼承財產時產生糾紛。雖然手續可能有些麻煩,但這樣做卻可以免去財產糾紛,讓再婚的老人們能有一個安靜祥和的晚年生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