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房產淨值應該怎麼分割?
在我國婚姻法有明確的規定,夫妻雙方在結婚以前的財產為個人財產,不能算在婚後的財產中,離婚房產淨值是根據不同情況而定,離婚時有權向另一方請求補償,另一方應當予以補償。所以,就算房子不給你,但在離婚房產淨值時你可以要求他對你進行補償。
一、離婚房產淨值
房屋評估價就是中介機構依據相關數據對房屋進行評估後取得的價格。房屋評估價由評估單位進行實地考察之後作價。 房屋評估計價原則:是以房屋重置完全價值確定各類房屋的價值為房屋評估計價的基本原則。房屋重置完全價值是指房屋評估時前一年重新建造該類房屋應花費的全部投資。 重置完全價值的確定,包括建築安裝工程造價、室外工程費、土地徵用費 、拆遷補償費及房屋座落地段、朝向、樓層等調節因素的增減價值。
首先,明確產權,不論房產證上是一方的名字,還是雙方的名字,均為共同財產。其次,明確產值,即房屋價值,按市場價計算,不按當初購房合同金額計算。再次, 分清權益部分和債務部分。如果涉及貸款,先要將貸款部分除去。也就是説,由取得房子的一方付給未得房一方房屋價值的一半,得房方單獨償還剩餘的本金及利息。
按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婚姻法》司法解釋(二)的規定,既然是夫妻一方婚前付了全部房款,並取得了房產證,那麼該房屋是婚前財產。因此,離婚時,另一方無權要求分割,連毛毛都分不到。
房產證雖然是物權憑證,是證明房屋權屬關係的法定憑證,但並不是意味着婚後取得房產證的房屋就應當是婚後財產,還是要將財產來源細分為婚前婚後兩部分進行分割。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婚姻法》司法解釋(二)的規定,離婚時,雙方對尚未取得所有權或者尚未完全取得所有權的房屋有爭議且協商不了的,人民法院不宜判決房屋的所有權歸屬,應當根據實際情況判決由當事人使用。待取得房屋產權證後,再由任何一方另行向法院起訴。另外,最高院民一庭有關解釋明確,法院不宜判決房屋所有權歸屬的範圍包括:
(1)購買福利性政策房屋;
(2)購買商品房;
(3)購買經濟適用房。
購買以上三種房屋,在離婚時,尚未取得房產證的,法院不宜就該房所有權直接判決。
以上,就是我對離婚房產淨值的理解,希望能給大家來一些幫助,再者就是如果在婚後貸款購買的房產就是夫妻的共同財產,所以在離婚後兩人應共同承擔房產的市場價值分割。房屋淨價值為離婚時房產市場價減去未還還款本金不含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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