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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內一方不盡撫養義務的證據

法律2.27W
婚內一方不盡撫養義務的證據

基於親子關係的特殊情感聯繫和家庭共同生活狀態,父母對未成年子女的撫養雖是強制義務,但絕大多數情形是父母自覺自願地履行其義務為結果,法律和社會公力無須過多幹預或介入。然而,這並不排除現實生活中少數人自私自利,生而不養,公然背離作為父母應承擔的道義責任和法律義務。在此情形下,則必須動用社會公力,強制父母履行撫養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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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內一方不盡撫養義務

婚姻法司法解釋(三)》第三條規定:“婚姻關係存續期間,父母雙方或者一方拒不履行撫養子女義務,未成年的或者不能獨立生活的子女請求支付撫養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也就是説,離婚並非子女主張撫養費的前置條件。 從代理的角度考慮,代理包括委託代理、法定代理和指定代理,由於子女尚未成年,不是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由其自己委託代理人顯然不太現實;作為未成年子女法定代理人的父母又不履行撫養的義務,不能自己代理未成年子女與自己打官司;而指定代理是根據人民法院或者行政主管的指定而產生的代理關係,其主要適用於在社會生活或民事訴訟過程中需要代理人代為法律行為,卻沒有代理人或無法確認代理人的特殊情況。在這種情況下,人民法院或行政主管機關依據法律的授權指定公民或法人充當代理人。在指定代理中,代理人所享有的代理權,是由人民法院或指定機關指定的,與被代理人的意志無關。指定代理人沒有充分理由,不得拒絕代理。關於父母婚內一方不盡撫養義務怎麼辦,請參考上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