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辦理財產公證證明需要準備哪些材料

結婚3.12W

一、辦理財產公證證明需要準備哪些材料?

辦理財產公證證明需要準備哪些材料

(一)自然人的身份證明,法人的資格證明及其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證明,其他組織的資格證明及其負責人的身份證明;

(二)委託他人代為申請的,代理人須提交當事人的授權委託書,法定代理人或者其他代理人須提交有代理權的證明;

(三)申請公證的文書;

(四)申請公證的事項的證明材料,涉及財產關係的須提交有關財產權利證明;

(五)與申請公證的事項有關的其他材料。

二、辦理財產公證的審查期限是怎麼規定的?

《公證程序規則》

第三十五條 公證機構經審查,認為申請公證的事項符合《公證法》、本規則及有關辦證規則規定的,應當自受理之日起十五個工作日內向當事人出具公證書。

因不可抗力、補充證明材料或者需要核實有關情況的,所需時間不計算在前款規定的期限內,並應當及時告知當事人。

第三十六條 民事法律行為的公證,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當事人具有從事該行為的資格和相應的民事行為能力;

(二)當事人的意思表示真實;

(三)該行為的內容和形式合法,不違背社會公德;

(四)《公證法》規定的其他條件。

不同的民事法律行為公證的辦證規則有特殊要求的,從其規定。

第三十七條 有法律意義的事實或者文書的公證,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該事實或者文書與當事人有利害關係;

(二)事實或者文書真實無誤;

(三)事實或者文書的內容和形式合法,不違背社會公德;

(四)《公證法》規定的其他條件。

不同的有法律意義的事實或者文書公證的辦證規則有特殊要求的,從其規定。

事實上,能證明財產產權歸屬的材料並不是只有公證書,而且在辦理財產公證的時候,申請人必須通過相關證據證明該財產屬於個人合法財產公證機構才會出具公證書,辦理財產公證是需要交費的,收費標準以公證機構的通知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