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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麼是離婚財產保全擔保財產?

財產保全,根據我國民事訴訟法》的規定,分為訴前財產保全和訴訟財產保全。人民法院認為有必要時,可以責令申請人提供擔保;訴前財產保全,申請人必須提供擔保,提供擔保的價值應相當於請求保全的數額。提供擔保的目的是為申請不當而給被申請人造成損失時提供保證。財產保全主要適用給付之訴。 財產保全制度是發事訴訟的重要制度之一,對於保證人民法院生效裁判的順利執行具有重要作用. 為防止離婚時一方當事人隱藏、轉移、變賣、毀壞夫妻共同財產,當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採取財產保全措施。離婚訴訟的當事人申請保全夫妻共有財產,是否應提供擔保呢? 離婚訴訟是解除夫妻關係的變更之訴,如果同時兼有分割夫妻共有財產的給付內容,可以適用財產保全措施。 離婚財產保全及擔保的相關法律規定: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的解釋(二)》第二十八條對離婚案件中涉及財產保全措施作出規定:“夫妻一方申請對配偶的個人財產或者夫妻共同財產採取保全措施的,人民法院可以在採取保全措施可能造成損失的範圍內,根據實際情況,確定合理的財產擔保數額”。

什麼是離婚財產保全擔保財產?

解讀該條規定,主要包含了兩層含義:

第一,離婚訴訟案件,作為原告的夫妻一方申請財產保全措施提供擔保的數額可適當降低;

第二,離婚訴訟案採取財產保全措施,應在可能造成損失的範圍內確定合理的財產擔保數額。 因此,離婚訴訟中,提出財產保全的一方應否提供擔保及擔保的數額,應根據是否訴訟保全或訴前保全及具體案情而確定。

綜上所述,離婚財產保全擔保財產制度對於保護夫妻各自財產起着十分強大的作用。現金和房產都可以作為保全的擔保。當然離婚財產要不要進行擔保,還是要看離婚的雙方自己的實際情況。如離婚的夫妻雙方沒有太大的財產紛爭,也可以不對離婚財產進行保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