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在婚姻存續關係中的共同財產有哪些
一、夫妻在婚姻存續關係中的共同財產有哪些
夫妻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為夫妻的共同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
1、工資、獎金、勞務報酬;
2、生產、經營、投資的收益;
3、知識產權的收益;
4、繼承或者受贈的財產,但是遺囑或者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一方的財產除外;
5、一方以個人財產投資取得的收益;
6、男女雙方實際取得或者應當取得的住房補貼、住房公積金;
7、男女雙方實際取得或者應當取得的基本養老金、破產安置補償費。
法律依據: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條 【夫妻共同財產】夫妻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為夫妻的共同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資、獎金、勞務報酬;
(二)生產、經營、投資的收益;
(三)知識產權的收益;
(四)繼承或者受贈的財產,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
(五)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
夫妻對共同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
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婚姻家庭編的解釋(一)第二十五條
婚姻關係存續期間,下列財產屬於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條規定的“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
(一)一方以個人財產投資取得的收益;
(二)男女雙方實際取得或者應當取得的住房補貼、住房公積金;
(三)男女雙方實際取得或者應當取得的基本養老金、破產安置補償費。
二、哪些情形可以分割夫妻共同財產
1、離婚分割
離婚時,對夫妻的共同財產進行分割是離婚所產生的法律後果之一。
法律允許夫妻雙方在離婚時就財產問題自行協商處理,對於不能協商或者未達成協議的,根據《民法典》相關規定,由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按照照顧子女、女方和無過錯方權益的原則判決。
不過,法院按這一原則判決夫妻財產的前提是財產是夫妻共同所有的財產。在分清個人財產以及夫妻共同財產的前提下,法院應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按照照顧子女、女方和無過錯方權益的原則,公平公正地分割夫妻共同財產。
2、婚內分割
根據《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六條的規定,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夫妻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請求分割共同財產:
1.一方有隱藏、轉移、變賣、毀損、揮霍夫妻共同財產或者偽造夫妻共同債務等嚴重損害夫妻共同財產利益的行為。
2.一方負有法定扶養義務的人患重大疾病需要醫治,另一方不同意支付相關醫療費用。
對於夫妻婚後財產如何約定,法律尊重當事人的意思自治,約定財產製具有優先於法定財產製適用的效力。但大多數人認為,約定夫妻財產會有損夫妻感情,所以通常都是夫妻共同財產制。此時,應當認識到只有符合法定情形時才可以請求法院分割夫妻共同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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