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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財產期權屬於共同財產麼?

離婚財產期權屬於共同財產麼?

一、離婚財產期權屬於共同財產麼?

我國婚姻法明確規定的,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夫妻雙方所得為夫妻共同財產,包括實物、現金和可預見的收益,可預見的收益報告股票、債券、投資基金份額等有價證券,具有確定性和可預見性。而期權本質是一種權利和資格,其價值是否存在以及價值多少都是不確定的,需要在行權日或約定的日期才可以購買或分得相應利益,故其不屬於“可預見的收益”。 婚前取得期權(包括但不限於股票、期貨等)婚後實現或離婚後實現,均不妨礙實現所得利益作為夫妻共同財產進行分割。

對夫妻持有的期權分割處理時,應着重審查三方面:

1、分割前提是一方持有的期權利益為夫妻共同財產。具體判斷應綜合考慮取得期權時間、行權條件等因素,而非單純以行權時間作為判斷標準。

2、分割對象應為行權後獲得的財產利益,不宜直接對期權份額進行分割,不宜直接確認配偶的期權份額。

3、分割條件應在具備行權條件或實際行權後。期權是一種可在未來實現的權利,其財產價值是通過行權行為得以實現的,未具備行權條件時,財產價值並不能確定。因此在未實際行權前,不宜對此分割,但可以在判決中明確這項夫妻共同財產內容。

二、夫妻對共同財產有哪些權利?

1、處理權平等

日常生活需要而處理夫妻共同財產的,任何一方有權決定。

2、平等協商,取得一致意見

夫妻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對共同財產做重要處理決定,夫妻雙方應當平等協商,取得一致意見。夫妻一方未經對方同意,擅自做出重大處分決定的,另一方有權否認該處分的法律效力。但如第三人有理由相信該處分為夫妻雙方共同意思表示的,另一方不得以不同意或不知道為由對抗該善意第三人。

3、承擔一定的義務

家庭生活的費用,由共同財產支付,不足時,由夫或妻一方的個人財產分擔。夫妻為共同生活或為履行撫養義務所負債務,由共同財產清償;不足時,則由個人財產負連帶責任。

綜上所述,期權屬於虛擬資產,只要行權日在婚後的,即使是婚前購買的,也應該算夫妻共同財產,行權後的所得在離婚雙方之間分割。現在投資品種越來越多,一些夫妻會投資股票、基金及期貨期權。離婚財產分割不單單是存款及房產等,處理虛擬財產更應該掌握辦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