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百科吧

位置:首頁 > 婚姻家庭 > 財產分割

離婚後店鋪財產屬於共同財產嗎?

離婚後店鋪財產屬於共同財產嗎?

一、離婚後店鋪財產屬於共同財產嗎?

離婚後店鋪財產是否屬於共同財產,應當根據實際而定,如果是婚後兩者購買的店鋪則屬於共同財產,另外店鋪所產生的收益顯然是屬於夫妻共同財產的,在離婚的時候應該就經營收入依法分割。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條:夫妻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資、獎金;

(二)生產、經營的收益;

(三)知識產權的收益;

(四)繼承或贈與所得的財產,但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

(五)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

夫妻對共同所有的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

第一千零六十三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為夫妻一方的財產:

(一)一方的婚前財產;

(二)一方因身體受到傷害獲得的醫療費、殘疾人生活補助費等費用;

(三)遺囑或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夫或妻一方的財產;

(四)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應當歸一方的財產。

二、在實踐中,婚前財產分割主要有以下情況:

1、夫妻雙方對財產歸誰所有以書面形式約定的,或以口頭形式約定,雙方無爭議的,離婚時應按約定處理。但規避法律的約定無效。

2、夫妻雙方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為夫妻共同財產,分割時應遵循共同財產的處理原則。

3、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復員、轉業軍人所得的復員費、轉業費,結婚時間10年以上的, 應按夫妻共同財產進行分割。複員軍人從部隊帶回的醫藥補助費和回鄉生產補助費,應歸本人所有。

4、夫妻分居兩地分別管理、使用的婚後所得財產,應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在分割財產時,各自分別管理、使用的財產歸各自所有。雙方所分財產相差懸殊的,差額部分,由多得財產的一方以與差額相當的財產抵償另一方。

5、已登記結婚,尚未共同生活,一方或雙方受贈的禮金、禮物應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具體處理時應考慮財產來源、數量等情況合理分割。各自出資購置、各自使用的財物,原則上歸各自所有。

需要注意的是,店鋪是否屬於共同財產應當根據店鋪的購買方式來決定的,如果是婚前一方所購買的財產,則顯然不能作為夫妻共同財產進行分割,但店鋪所產生的收益在法律上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應當進行公平平等的分割,具體的情況,應當由司法機關結合實際情況來作出認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