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婚姻法規定離婚那些算個人財產?
根據民法典規定離婚個人的生活用品還有就是專屬一個人的賠償損失算個人財產,《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條規定了夫妻個人財產的範圍,要確定財產歸夫妻一方所有,應按《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五條的規定辦理。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五條規定“夫妻可以約定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有,約定應當採用書面形式。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適用本法第十七、第一千零六十三條的規定。夫妻對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的約定,對雙方具有約束力。
從該規定可以看出,要定財產歸夫妻一方所有,要經夫妻雙方共同協商約定,簽定協商協議書,協議書中所確定的財產即為一方所有的財產,所簽定的協議書,從雙方簽字時生效。對生效的協議書也可以進行公證。
對婚前財產,在關係明確的前提下,可申請財產公證,經公證的財產亦是歸夫妻一方所有的財產。
如果認為協議或經公證的財產內容要改變,應重新簽定協議書,重新進行公證,或者律師見證,不經過法定程序,改變是無效的。
夫妻約定財產歸一方所有的協議,按《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五條的規定,必須是書面的,口頭約定無效。
如果夫妻間未對財產進行書面的約定或公證財產歸誰所有,應按《民法典》第十七、第一千零六十三條規定的內容處理。
二、離婚後哪些屬於個人財產
根據《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為夫妻一方的財產,雙方另有約定的除外:
(一)一方的婚前財產;
(二)一方因身體受到傷害獲得的醫療費、殘疾人生活補助費等費用;
(三)遺囑或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夫或妻一方的財產;
(四)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應當歸一方的財產。
日常生活當中很多的夫妻關係,夫妻共同財產都不會做一些特殊的約定,但是也有一些夫妻會在結婚之前就約定雙方取得的工資利屬於個人,所有那麼就不應當屬於共同財產來進行分割,還有一些法定的情形之下也不屬於共同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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