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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法律規定離婚債務算財產嗎?

根據法律規定離婚債務算財產嗎?

一、根據法律規定離婚債務算財產嗎?

離婚債務是不會算作是財產的,離婚時,原為夫妻共同生活所負的債務,以共同財產償還。如果確認債務性質為夫妻共同債務,被執行人配偶應為連帶債務人,但要執行被執行人配偶名下財產,首先要解決執行名義的問題。

二、從事生產、經營所負的債務

此處因從事生產、經營所負債務包括從事工商業或農村承包經營所負的債務,購買生產資料所負的債務,共同從事投資或者其他金融活動所負的債務,以及在這些生產、經營活動中欠繳的税款等。並不是只要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從事生產、經營所負債務都是夫妻共同債務,具體情況有以下兩種:第一種是夫妻雙方一起共同從事投資、生產經營活動;第二種是夫妻一方從事生產、經營活動但利益歸家庭共享。一方以個人名義對外從事的經營活動所負債務,因其經營收入已轉化為夫妻共同財產或已用於夫妻共同生活的,該債務也應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故不論債務最初由誰借的,以誰的名義借的,只要所生債務是因夫妻共同經營所致,則為夫妻共同債務。

三、因醫療費用所負的債務

婚姻關係期間因醫療費用所負債務是否為夫妻共同債務主要看接受醫治的病人身份,具體包括:?夫妻中任何一方;?負有法定義務的人,如負有贍養、撫養、扶養義務的人。

四、因履行撫養、贍養義務所負的債務

夫妻各自因為履行其應盡的撫養、贍養、扶養的法定義務,比如為必須予以撫養、贍養、扶養的親屬支付生活費、醫療費、教育費等而負下債務,此種債務因屬於履行法定義務所形成,因而屬於夫妻共同債務,應由夫妻共同承擔。

五、為支付夫妻一方或雙方的教育、培訓費用所負的債務

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夫妻一方或者雙方為了自身更好的發展等原因參加教育、培訓需要支付費用負債的,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

六、為支付正當必要的社會交往費用所負的債務

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夫妻一方或者雙方在生活交往中為支付正當必要的社會交往費用而負債的,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如參加婚禮等隨份子就屬於常見的一種形式。

七、夫妻協議約定為共同債務的債務

夫妻之間不僅可以對財產分配做出約定來解決婚姻關係存續期間財產歸屬問題,還可以通過雙方約定劃分婚姻關係期間的債務,此時共同債務和個人債務的劃分優先適用約定。此時,只要是夫妻約定為共同債務的在不侵害債權人的前提下均認定為共同債務。

結婚後,雙方會積累一些共同的財產,同時也會欠下債務,為了使得其權益不被侵害,一般來説,共同債務需要用共同財產來償還,當然也可以先分割財產,然後再確定共同債務的分割方式,對於協商一致由一方償還也是可以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