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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後請求分割財產時效是怎樣規定的

離婚後請求分割財產時效是怎樣規定的

離婚後請求分割財產時效是怎樣規定的

1、離婚時沒有對財產進行分割如果離婚時財產沒有分割,離婚後沒有分割的財產始終處於共有狀態,因此這個問題不是債權,而是財產所有權,屬於物權範疇,不受訴訟時效的限制,與離婚時一方隱藏財產的情況不同。也就是説,財產的一方可以在任何時候要求分割共有財產,

2、簽訂離婚協議後反悔的根據《民法典》(2021年1月1日開始實施)婚姻家庭編及相關司法解釋,男女雙方協議離婚後一年內就財產分割問題反悔,請求變更或者撤銷財產分割協議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人民法院審理後,未發現訂立財產分割協議時存在欺詐、脅迫等情形的,應當依法駁回當事人的訴訟請求。即雙方協議離婚的,且對於財產分割問題進行協議的,如對該分割協議反悔,認為存在欺詐、脅迫等影響真實意思表示的情況,則可以在協議離婚後一年內提出,可請求人民法院予以對離婚協議變更或者撤銷。

3、對於一方存在隱藏、轉移、變賣、毀損夫妻共同財產或偽造債務的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2021年1月1日開始實施)婚姻家庭編相關規定:離婚時,一方隱藏、轉移、變賣、毀損夫妻共同財產,或偽造債務企圖侵佔另一方財產的,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時,對隱藏、轉移、變賣、毀損夫妻共同財產或偽造債務的一方,可以少分或不分。離婚後,另一方發現有上述行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財產。這裏所講的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指的是分割原離婚案中未涉及的財產,即對被一方隱藏、轉移、變賣、毀損的夫妻共同財產進行再次分割。

關於上述情況的訴訟時效問題,民事訴訟時效一般為3年,起算點是自權利人知道或應當知道自己合法權益受到侵犯之日起。

因此,實踐中,權利人應該密切的關注自身權益的情況,注意不要因為訴訟時效的經過而造成自身合法權益難以得到有效維護。《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8條,離婚協議中關於財產分割的條款或者當事人因離婚就財產分割達成的協議,對男女雙方具有法律約束力。當事人因履行上述財產分割協議發生糾紛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

分配財產時,婚姻當事人婚姻存續期間的財產屬於夫妻共同財產。如一方在分割時存在藏匿、轉移、隱瞞的,我國的法律還將對這類人員的財產分配時少分或者不分進行辦理。確保我國婚姻當事人的合法權益,分割這類婚姻財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