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共同債權要怎麼處理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財產分割問題的若干具體意見》第二條第5項將夫妻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一方或雙方取得的債權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
《婚姻法》(自2021年1月1日起廢止)第三十九條規定:離婚時,夫妻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照顧女方和子女權益的原則判決。該條是關於離婚時分割夫妻共同財產的規定。離婚夫妻就共同債權協商不成,主要表現在兩個方面:
一是雙方爭奪債權,這可能是因為債權容易實現,或者債權數額大,甚至超出其他共同財產的總價值或有潛在的增值因素(如銀行利息);
另一方面表現為雙方均推讓債權而爭奪其他共同財產,這可能是因為對人的信用或履行能力存在懷疑而導致債權難以實現或無保障,或者有可能實現卻因成本太高,或者因為債權的數額小,當事人權衡利弊後,認為不如分得其他共同財產。
出現這些協商不成的情況時,法院均不應作出債權歸一方的判決。因為法院在民事訴訟中的任務之一是確認民事權利義務關係,保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夫妻在財產關係上權利義務平等,夫妻共同債權是一種連帶債權,這種合法的連帶債權作為一種民事權益,應受法律保護。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自2021年1月1日起廢止)第三十九條
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照顧子女和女方權益的原則判決。
夫或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經營中享有的權益等,應當依法予以保護。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條: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按照照顧子女、女方和無過錯方權益的原則判決。對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經營中享有的權益等,應當依法予以保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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