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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共同債權如何處理

夫妻共同債權如何處理

債權是得請求他人為一定行為的民法上權利。本於權利義務相對原則,相對於債權者為債務,即必須為一定行為的民法上義務。因此債之關係本質上即為一司法上的債權債務關係,債權和債務都不能單獨存在,否則即失去意義。債權債務可以轉移也可以因債務人的償還行為而消失。但不管是債權債務的轉移還是債權債務的消失都必須符合相應的法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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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共同債權如何處理

《婚姻法》第三十九條規定,離婚時,夫妻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照顧女方和子女權益的原則判決。該條是關於離婚時分割夫妻共同財產的規定,當然適用於夫妻共同債權的分割。

離婚時夫妻就共同債權協商不成,主要有兩個原因:一是雙方爭奪債權,這可能是因為債權容易實現,或者債權存在超出其他共同財產的潛在價值;另一方面表現為雙方均推讓債權而爭奪其他共同財產,這可能是因為對債務人的信用或履行能力存在懷疑而認為債權難以實現,或者債權實現成本太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