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糾紛中財產分割問題
夫妻間的共同財產關係以婚姻關係的存在為基礎,婚姻關係解除時,要對共同財產進行分割。新婚姻法第39條規定了離婚財產分割的原則,即:"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照顧子女和女方權益的原則判決。"在農村,"夫或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經營中享有的權益等,應當依法予以保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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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的財產分割問題
在離婚的財產分割問題上主要是遵循以下幾方面原則,首先是男女平等原則,作為夫妻雙方都有平等地分割共同財產的權利,平等地承擔共同債務的義務。
其次是照顧子女和女方利益原則,所謂“照顧”,既可以在財產份額上給予女方適當多分,也可以在財產種類上將某項生活特別需要的財產,比如住房,分配給女方。作為未成年人的合法財產不能列人夫妻共同財產進行分割。
第三是有利生活,方便生活的原則。一般在離婚分割共同財產時,不應損害財產效用、性能和經濟價值。在對生產資料進行分割時,應儘可能分給需要該生產資料、能更好發揮該生產資料效用的一方。在對生活資料進行分割時,要儘量滿足個人從事專業或職業需要,以發揮物的使用價值。不可分物按實際需要和有利發揮效用原則歸一方所有,分得方應依公平原則,按離婚時的實際價值給另一方相應的補償。
第四是給予補償原則,此條規定是指依法分割夫妻財產時,付出較多義務的一方,可向另一方要求補償,補償是從分割後的財產中支付,分割的財產不足支付的,從其個人財產中補足。
第五是照顧無過錯方的原則,就是指在一方存在過錯的時候,離婚財產分割時應予以照顧無過錯方,可以對無過錯方多分一些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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