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買房用假離婚證辦貸款是否構成騙貸款罪?

買房用假離婚證辦貸款是否構成騙貸款罪?

從表面上看,使用虛假離婚證明,騙取鉅額(數百萬)銀行貸款用於購房,極有可能構成騙取貸款罪。但是,筆者通過對大量實務判例的研究和個人經驗總結髮現,結論並非如此絕對。在此類騙貸案件中,辯護律師可選的辯護空間極大,若能充分把握相關有利辯護點,極有可能帶來理想的辯護效果。筆者以使用假離婚證購買住房是否構成騙取貸款罪這個話題為引,通過比對相關知名案例如打工皇帝唐駿涉嫌騙貸案(不起訴)、胡潤百富之一謝根榮騙貸案(無期徒刑)等數個典型案例,梳理出騙取貸款罪的幾個重要無罪辯護點。

近年來,由於各地住房限購措施的施行,居民通過假離婚,甚至直接使用假離婚證的手段,獲得銀行購房貸款的現象並不少見。相關購房者被判騙取貸款罪的案例也時有耳聞,如發生在珠海的周某被判騙取貸款罪一案(2016)粵04刑終14號,周某因使用虛假離婚證明等購房最終被判騙取貸款罪成立。

公眾和媒體不由得發出疑惑,使用假離婚證申請到數百萬購房貸款,此種行為除了屬於民事欺詐以外,是否一定構成貸款詐騙罪或騙取貸款罪?

第一,此類行為很難構成(幾乎不可能)貸款詐騙罪?

貸款詐騙罪規定在刑法第193條是指以非法佔有為目的,編造引進資金,項目等虛假理由,使用虛假的經濟合同,使用虛假的證明文件,虛假的產權證明作擔保,超出抵押物價值重複擔保和其他方法,騙取銀行或其他機構的貸款,數額較大的行為。

本罪最明顯的特點就是行為人(申請購房貸款人)主觀方面要以非法佔有為目的,但是,在本文所述的情況中,購房者,向銀行貸款的目的是取得貸款的資格,購房者並沒有任何惡意佔有貸款金額的非法目的,貸款者的主觀方面,僅僅是想通過偽造相關證件達到獲取貸款的目的,之後其依然會正常的還貸,並不會攜帶貸款逃跑,也不會用於違法犯罪活動,因此,日常生活中,使用假離婚證購房者,只要正常還貸,其他購房材料皆真實(如購房合同、收入證明等),一般不會構成貸款詐騙罪。

第二,此種行為是否會構成騙取貸款罪?

騙取貸款罪,是指以欺騙手段取得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貸款,給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造成重大損失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行為。

從表面上看,使用假離婚證,獲得銀行鉅額貸款的行為極有可能構成騙取貸款罪,行為人使用虛假的貸款資料,騙取了銀行工作人員的信任,獲取了數額不菲的購房貸款。而根據刑法規定,行為人的騙取行為必須造成銀行等金融機構的重大損失或其他嚴重情節。這種重大損失和嚴重情節具體的標準,也有法律規定:

根據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於2010年5月出台的《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於公安機關管轄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訴標準的規定(二)》第二十七條規定,凡以欺騙手段取得貸款等數額在一百萬元以上的,或者以欺騙手段取得貸款等給銀行或其他金融機構造成直接經濟損失數額在二十萬元以上的,或者雖未達到上述數額標準,但多次以欺騙手段取得貸款的,以及其他給金融機構造成重大損失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情形,應予立案追訴。

而購房貸款的數額,動輒上百萬是極其正常的事,表面上看,使用虛假離婚證明申請鉅額貸款似乎完全符合以欺騙手段取得貸款數額在一百萬以上的刑事立案追訴標準。

綜上所述,本文首先明確了用假離婚證辦貸款,是可能構成犯罪的,另外指出這些年這些案例其實比較常見。首先指出了貸款詐騙罪是指非法佔有為目的而引進資金等虛假理由,其次炸出了騙取行為造成銀行等金融機構重大損失後,即達到一定數額後,才立案追訴。如果對此仍然存在疑問,可以諮詢法律人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