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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婚姻法沒領證的財產是怎麼規定的

新婚姻法沒領證的財產是怎麼規定的

男大當婚,女大當嫁,這本來就是社會生活當中每個人都要面對的問題。但是雖然説結婚是建立在雙方自願的前提之下的,也必須符合國家規定的法定結婚年紀和其他情況才能夠到民政局依法領取結婚證,領取結婚證以後的相關權益才受到保護。這其中就包括財產的部分,那麼新婚姻法沒領證的財產是怎麼規定的?

新婚姻法沒領證的財產是怎麼規定的?

該項在我國《婚姻法》第八條中,有明確的規定:夫妻關係以雙方當事人到婚姻登記機關領取結婚證為前提條件:

1、當事人雙方未領取結婚證的,從法律的角度來説,不屬於“夫妻”的範圍;

2、因此,不適用本法第17條、18條關於夫妻共同財產的劃分做出的界定;

3、建議當事人雙方協商確定同居期間的財產處置,無法達成一致意見的,可以聘請專業人士維權。

《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的規定:

第八條 要求結婚的男女雙方必須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進行結婚登記。符合本法規定的,予以登記,發給結婚證。取得結婚證,即確立夫妻關係。未辦理結婚登記的,應當補辦登記。

第十七條 夫妻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

1、工資、獎金;

2、生產、經營的收益;

3、知識產權的收益;

4、繼承或贈與所得的財產,但本法第十八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

5、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

夫妻對共同所有的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

第十八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為夫妻一方的財產:

1、一方的婚前財產;

2、一方因身體受到傷害獲得的醫療費、殘疾人生活補助費等費用;

3、遺囑或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夫或妻一方的財產;

4、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

5、其他應當歸一方的財產。

在我國新婚姻法第八條當中,對於新婚姻法沒領證的財產是怎麼規定的有着明確的規定,實際上我國婚姻法當中指的夫妻共有財產,就是指夫妻在民政局辦理結婚證以後的一些共同收入。但是生活當中其實也並不缺乏僅僅舉辦了結婚儀式,也生活了好幾年但是並沒有辦理結婚證的這種情況,如果是這樣的話,離婚財產分割的部分,最好在律師的幫助之下爭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