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挪用公款三萬怎麼判刑處罰

挪用公款三萬怎麼判刑處罰

挪用公款三萬怎麼判刑處罰

挪用公款的行為也是要求達到了規定的數額標準或者情節之後,那麼才能認定國家工作人員是構成挪用公款犯罪的。而此時結合不同的犯罪數額、情節,自然對行為人的處罰也不一樣。那麼其中,要是挪用公款三萬怎麼判刑處罰呢?下文中小編就這個問題為你做詳細解答。

根據《刑法》規定384條中的規定,犯挪用公款罪的,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嚴重的,處5年以上有期徒刑。挪用公款數額巨大不退還的,處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挪用用於救災、搶險、防汛、優撫、扶貧、移民、救濟款物歸個人使用的,從重處罰。

《“兩高”關於辦理貪污賄賂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五條 挪用公款歸個人使用,進行非法活動,數額在三萬元以上的,應當依照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條的規定以挪用公款罪追究刑事責任;數額在三百萬元以上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條第一款規定的“數額巨大”。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條第一款規定的“情節嚴重”:

(一)挪用公款數額在一百萬元以上的;

(二)挪用救災、搶險、防汛、優撫、扶貧、移民、救濟特定款物,數額在五十萬元以上不滿一百萬元的;

(三)挪用公款不退還,數額在五十萬元以上不滿一百萬元的;

(四)其他嚴重的情節。

第六條 挪用公款歸個人使用,進行營利活動或者超過三個月未還,數額在五萬元以上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條第一款規定的“數額較大”;數額在五百萬元以上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條第一款規定的“數額巨大”。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條第一款規定的“情節嚴重”:

(一)挪用公款數額在二百萬元以上的;

(二)挪用救災、搶險、防汛、優撫、扶貧、移民、救濟特定款物,數額在一百萬元以上不滿二百萬元的;

(三)挪用公款不退還,數額在一百萬元以上不滿二百萬元的;

(四)其他嚴重的情節。

之前的相關司法解釋中,對挪用公款罪的數額和情節作出了過調整,如今在一般情況下要求挪用公款的數額達到了三萬元及其以上的,那麼才有可能被認定為挪用公款罪。同時結合《刑法》中的規定,這樣的情況下一般是對行為人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關於挪用公款三萬怎麼判刑處罰的問題,小編就為大家介紹到此,希望可以為你提供一些幫助。本站有在線律師,如果您有任何的疑惑,歡迎您隨時諮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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