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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離婚財產分割賠償有時限嗎

夫妻離婚財產分割賠償有時限嗎

一、夫妻離婚財產分割賠償有時限嗎?

夫妻離婚財產分割賠償是有時限的,根據《民法總則》第一百三十五條的規定,向人民法院請求保護民事權利的訴訟時效為三年,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而在《婚姻法解釋(一)》中,第三十一條規定了當事人依據婚姻法第四十七條的規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財產的訴訟時效為兩年。因此,對於夫妻離婚財產分割問題的時限是兩年,從當事人發現之次日起算。

離婚精神損害賠償的提出時間有以下幾種:

1、符合婚姻法第四十六條規定的無過錯方作為原告基於該條規定向人民法院提起損害賠償請求的,必須在離婚訴訟的同時提出。

2、符合婚姻法第四十六條規定的無過錯方作為被告的離婚訴訟案件,如果被告不同意離婚也不基於該條規定提起損害賠償請求的,可以在離婚後一年內就此單獨提起訴訟。

3、無過錯方作為被告的離婚訴訟案件,一審時被告未基於婚姻法第四十六條規定提出損害賠償請求,二審期間提出的,人民法院應當進行調解,調解不成的,告知當事人在離婚後一年內另行起訴。

二、離婚損害賠償的適用情形

《婚姻法》第四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導致離婚的,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

(一)重婚的;

(二)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

(三)實施家庭暴力的;

(四)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

第四十七條 離婚時,一方隱藏、轉移、變賣、毀損夫妻共同財產,或偽造債務企圖侵佔另一方財產的,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時,對隱藏、轉移、變賣、毀損夫妻共同財產或偽造債務的一方,可以少分或不分。離婚後,另一方發現有上述行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財產。

人民法院對前款規定的妨害民事訴訟的行為,依照民事訴訟法的規定予以制裁。

起訴離婚的這件事情本身並沒有任何的訴訟時效,因為當事人可以在夫妻感情已經沒有辦法挽回的情況下隨時隨地的提出離婚的訴求,問題是有些人總誤認為哪怕自己只請求法院離婚,法院就會自動判定財產分割和精神損害賠償,這樣才導致都已經離婚了,還會因為這些事情有繼續糾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