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離婚時婚前財產分割嗎
一、夫妻離婚時婚前財產分割嗎
一方的婚前財產為夫妻一方的財產。夫妻可以約定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
夫妻一方所有的財產,不因婚姻關係的延續而轉化為夫妻共同財產。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如果婚姻雙方對婚前的財產沒有約定,婚前財產是個人財產,而且不因婚姻關係的延續轉化為共同財產。
但有些情況下如果沒有證據證明是婚前個人財產,司法實踐通常會作為夫妻共同財產處理。
離婚時,如一方生活困難,另一方應從其住房等個人財產中給予適當幫助。具體辦法由雙方協議;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判決。
婚姻法第四十二條所稱“一方生活困難”,是指依靠個人財產和離婚時分得的財產無法維持當地基本生活水平。一方離婚後沒有住處的,屬於生活困難。離婚時,一方以個人財產中的住房對生活困難者進行幫助的形式,可以是房屋的居住權或者房屋的所有權。
二、婚前財產有哪些
(一)婚前存款
婚前存款屬於婚前財產,沒有爭議,證明難度也不大,一般來説,婚前存款均有銀行記錄,而且,這種記錄公信力比較強,法官採信的程度高。但是,很多時候,一方將婚前存款用於婚後生活或購買婚後財產,這就將問題變得複雜了:如果對方沒有任何投入、也沒有動用夫妻共同財產,那麼,我認為所購買婚後財產屬於個人財產;可是,用於共同生活之後,性質就已經被模糊掉了。
(二)婚前房產
這種情況,如果產權登記已經在婚前完成,且在自己名下,那麼,產權歸屬沒有爭議。難就難在婚後財產混入該房屋按揭貸款償還之後,分割起來就異常麻煩了,具體分析見專題。
(三)婚前投入婚後收益
這個問題在理論上存在爭議:如果認定為婚前財產,與“婚後取得”矛盾;如果定性為婚後財產,與一方實體上婚前投入相對,有失公允。部分律師在此持有的態度是:作為婚後夫妻共同財產,畢竟,財產婚後所得且夫妻財產具有區別於一般主體之間財產關係的地方。
(四)婚前財產界定的時間標準
以頒發結婚證為時間臨界點。有一個問題值得注意,即,1994年之前存在事實婚姻説法,那麼,這個臨界點將依據事實婚姻形成之時來定。補辦結婚證的,依據符合結婚實質要件時定。
根據目前的規定來看,屬於夫妻婚前財產的部分,一般是認定為個人財產,而即使結婚多年,該部分財產也是不能轉化為夫妻共同財產,自然在夫妻解除婚姻關係的時候就不能對任何一方的婚前財產作出分割。至於對婚前財產的判斷點,一般是在雙方領取結婚證之前取得的財產就屬於婚前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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