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財產未舉證應如何舉證
一、離婚財產未舉證應如何舉證
可以提交共同財產和房產的等證據。房產實踐中這方面需要收集的證據主要是兩類:一是房屋屬於共同財產,但產權證在對方手裏;二是夫妻一方在婚姻存續期間偷偷購置房產,另一方不瞭解具體情況。如果當事人只知道存款在哪個銀行,但不知道帳號及數額,可以申請法院去調查。
一般而言,夫妻感情是否破裂的證據關係到能否判決離婚,而共同財產的證據直接影響當事人分割財產多少的問題。
(一)房產實踐中這方面需要收集的證據主要是兩類:一是房屋屬於共同財產,但產權證在對方手裏;二是夫妻一方在婚姻存續期間偷偷購置房產,另一方不瞭解具體情況。
如果是第一種情況,當事人既可以自己去查詢,也可委託律師調查取證,去房產部門調查該房屋的產權檔案,相關資料由房產部門蓋章確認。
如果是第二種情況,當事人需要將該房屋的位置及登記名字搞清楚,如果是以對方名字登記的比較容易查到,如果不是登記在對方名下,則當事人還需證明對方是該房屋的實際出資人。如果只知道該房屋存在,但不知道具體位置,就應當留心對方的行蹤,細心調查獲取線索。
(二)存款夫妻雖然共同生活多年,但有的當事人不知道自己家存了多少錢,在哪個銀行存的,於是取證就成了難題。
如果當事人只知道存款在哪個銀行,但不知道帳號及數額,可以申請法院去調查。
如果對存款的銀行、帳户、數額等一概不清,法院就難以幫助查詢,也無法支持相關訴求。
(三)股票、基金等有價證券查詢一方當事人在婚姻存續期間購買股票、基金方面的證據,也需要申請法院調取。一般需要申請人提供股票、基金開户的證券公司、資金帳户等信息。
如果對相關信息一概不清楚的話,法院同樣難以調查到相關信息。
二、離婚財產分割協議的時效
協議離婚對離婚協議財產分割有爭議的,應當適用於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以下簡稱:司法解釋二)第八和九條的規定,不應適用婚姻法第四十七條和《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一)》(以下簡稱:司法解釋一)第三十一條的規定。
《婚姻法》第四十七條規定:“離婚時,一方隱藏、轉移、變賣、毀損夫妻共同財產或偽造債務,企圖侵佔另一方財產的”,這些規定的立法本意是就訴訟離婚而言,司法解釋一的第三十一條規定 “出現《婚姻法》第四十七條情況的,訴訟時效為兩年”。但如果在協議離婚中一方存在隱藏、轉移、變賣夫妻共同財產行為的,就不應當適用“兩年”的時效規定,而應適用司法解釋二的第八條和九條的規定“離婚協議中關於財產分割的條款或者當事人因離婚就財產分割達成的協議,對男女雙方具有法律約束力。”和“男女雙方協議離婚後一年內就財產分割問題反悔,請求變更或者撤銷財產分割協議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即訴訟時效為“一年”的規定。
綜上所述,婚姻自由以後,我國的離婚率也在不斷的上升,雙方辦理離婚的時候不僅要對子女的撫養權進行分割,離婚財產也要進行均等分割,如果選擇起訴的方式分割離婚財產的,那麼可以通過舉證來進行對共同財產的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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