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百科吧

位置:首頁 > 婚姻家庭 > 財產分割

離婚後的個人投資收益的分割原則有哪些

離婚後的個人投資收益的分割原則有哪些

結婚是件美好的事,但是有時因為感情等一系列原因不得已的時候大家會選擇離婚。離婚涉及的問題很多,除了辦理離婚手續,還會涉及到財產分配,甚至會引起財產的紛爭。對於個人投資收益來説,這部分資產產生的離婚紛爭更為突出,那麼離婚後的個人投資收益的分割原則是怎樣的?下面小編將帶來相關介紹。

一、離婚後個人投資收益怎麼分割

1、當事人以個人財產投資於公司或企業,若基於該投資所享有的收益是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取得的,則對該公司或企業生產經營產生的利潤分配部分如股權分紅等,依照《婚姻法》第十七條第(二)項的規定,應為夫妻雙方共同所有;

2、當事人將屬於個人所有的房屋出租,因對房屋這類重大生活資料,基本上是由夫妻雙方共同進行經營管理,包括維護、修繕,所取得的租金事實上是一種夫妻共同經營後的收入,因此,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租金一般認定為共同所有。但若房屋所有人有證據證明事實上房屋出租的經營管理僅由一方進行,則婚姻存續期間的租金收益應歸房產所有人個人所有。

3、當事人以個人財產購買債券所得的利息,或用於儲蓄產生的利息,由於利息收益是債券或儲蓄本金所必然產生的孳息,與投資收益具有風險性的物質不同,應依本金或原物之所有權歸屬為個人所有。

4、當事人以個人財產購買了房產、股票、債券、基金、黃金或古董等財產,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因市場行情變化拋售後產生的增值部分,由於這些財產本身僅是個人財產的形態變化,性質上仍為個人所有之財產,拋售後的增值是基於原物交換價值的上升所致,仍應依原物所有權歸屬為個人所有。

二、離婚知識產權收益怎麼分割

司法解釋(二)第十二條規定,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實際取得或已經明確可以取得的知識產權的財產性收益為夫妻共同所有。據此,對於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內,已經明確但實際取得卻在離婚之後的這部分知識產權性收益,也應為夫妻共同所有。以此標準相統一,我們認為,實踐中可以知識產權財產性收益已經明確的時間是否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內,作為判斷該部分收益歸屬的標準。具體如下:

1、知識產權財產性收益明確的時間在婚前的,即使收益實際取得在婚後,該收益仍為個人婚前財產。

2、知識產權財產性收益明確的時間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的,則無論收益的實際取得是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還是在離婚之後,該收益均為夫妻共同所有。

3、知識產權財產性收益明確的時間在離婚後的,該收益為個人財產。

以上內容詳細講述了離婚後的個人投資收益的分割原則的內容,離婚涉及的財產糾紛問題相對複雜,對於個人投資的收益,都想佔為己有。但是不是隨心所欲的佔為己有,這在法律上也有規定。個人投資收益根據情況不同,歸屬問題也不同。如果您還想了解更多問題,可以諮詢本站萊蕪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