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裁定拍賣夫妻共同財產償還個人債務嗎?
一、法院裁定拍賣夫妻共同財產償還個人債務嗎?
夫妻雙方婚前個人債務應由其個人承擔。若婚後,一方用夫妻共同財產支付婚前個人所欠債務,其行為已侵犯了另一方的合法財產權益,除雙方約定外,夫妻另一方可向對方追償。因此如果一旦離婚,債務人的配偶有權要求債務人給付已清償個人債務數額的一半作為補償。
二、夫妻共同財產是什麼?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條對夫妻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應歸夫妻共同所有的財產範圍作出了規定,即夫妻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
(1)工資、獎金,指在夫妻關係存續期間一方或雙方的工資、獎金收入及各種福利性政策性收入、補貼;
(2)生產、經營的收益,指的是在夫妻關係存續期間,夫妻一方或雙方從事生產、經營的收益;
(3)知識產權的收益,指的是在夫妻關係存續期間,夫妻一方或雙方擁有的知識產權的收益;
(4)繼承或贈與所得的財產,是指在夫妻關係存續期間一方或雙方因繼承遺產和接受贈與所得的財產。對於繼承遺產的所得,指的是財產權利的取得,而不是對財產的實際佔有。即使婚姻關係終止前並未實際佔有,但只要繼承發生在夫妻關係存續期間,所繼承的財產也是夫妻共同財產,但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
(5)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
(6)雙方實際取得或者應當取得的住房補貼、住房公積金。
(7)雙方實際取得或者應當取得的養老保險金、破產安置補償費。
(8)發放到軍人名下的復員費、自主擇業費等一次性費用的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應得部分夫妻共有。
第一千零六十三條對應為夫妻一方的財產範圍作了規定。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為夫妻一方的財產:
(1)一方的婚前財產;
(2)一方因身體受到傷害獲得的醫療費、殘疾人生活補助費等費用;
(3)遺囑或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夫或妻一方的財產;
(4)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
(5)其他應當歸一方的財產。
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雙方的收入以及雙方產生的債務都是需要夫妻共同承擔的,當用夫妻共同財產支付一方婚前個人債務也是對夫妻共同財產造成一定的減損,即使夫妻雙方辦理了離婚手續後,債務人的配偶有權要求債務人給付已清償個人債務數額的一半作為補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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