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共同債務需要用個人財產償還嗎
一、夫妻共同債務需要用個人財產償還嗎?
1、夫妻共同債務一般不需要用個人財產償還,《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婚姻編》(2021年1月1日起實施)第一千零八十九條作出了規定:離婚時,原為夫妻共同生活所負的債務,應當共同償還。共同財產不足清償的,或財產歸各自所有的,由雙方協議清償;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判決。
2、所以對於被認定為共同債務的婚後欠款,共同財產又不足以清償的,夫妻雙方首先可以協議如何清償,達不成協議時可以申請法院判決。
3、夫妻共同債務包括以下幾個方面:
(一)婚前一方借款購置的財產已轉化為夫妻共同財產,為購置這些財產所負的債務;
(二)夫妻為家庭共同生活所負的債務;
(三)夫妻共同從事生產、經營活動所負的債務,或者一方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經營收入用於家庭生活或配偶分享所負的債務;
(四)夫妻一方或者雙方治病以及為負有法定義務的人治病所負的債務;
(五)因撫養子女所負的債務;
(六)因贍養負有贍養義務的老人所負的債務;
(七)為支付夫妻一方或雙方的教育、培訓費用所負的債務;
(八)為支付正當必要的社會交往費用所負的債務;
(九)夫妻協議約定為共同債務的債務;
(十)其他應當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的債務。
二、夫妻個人債務的範圍有哪些?
1、 夫妻其中一方在婚前的借款,也就是説這種債務是屬於一個人的,配偶沒有義務為其承擔。但如果債權人有證據能夠證明這筆債務是用於婚後生活的除外;
2、 在婚後發生的債務,但夫妻雙方經過約定由個人承擔的債務。但如果約定的目的是為了逃避債務則不被法律認可,並且夫妻間的這種約定僅對雙方產生效力,對債權人沒有效力;
3、 一方沒有經過另一方同意的就資助沒有義務撫養的親屬的債務;
4、 一方沒有經過另一方的同意,就自己籌資經營活動的,並且取得的收入沒有用到家庭生活中的,因為經營失敗而負的債務屬於個人債務;
5、 一方以個人的名義借款的,並且另一方能證明其確實是與債權人約定為個人債務的;
6、 夫妻之間實行分別財產制的,一方在對外借款時債權人也知道其約定的;
除了自願用個人財產清償夫妻共同債務的,對於丈夫和妻子來講,不能強行讓對方一個人去償還共同債務,作為夫妻,最起碼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有些責任跟義務是需要雙方共同承擔的。債務問題一定要在離婚的時候就妥善處理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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