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前財產婚後購買房產分割怎麼辦
一、婚前財產婚後購買房產分割怎麼辦?
婚前財產在婚後購買房產離婚時分割應該按照個人財產分割,但如果房產是通過貸款購買的,在分割時應當將婚後還貸的部分按照共同財產來分割。
根據《民法典》(2021年1月1日開始實施)第一千零六十三條規定,一方的婚前財產為夫妻一方的財產。
《婚姻法司法解釋一》第十九條規定,夫妻一方所有的財產,不因婚姻關係的延續而轉化為夫妻共同財產,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二、夫妻共同財產相關規定
《民法典》(2021年1月1日開始實施)第一千零六十二條,夫妻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為夫妻的共同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資、獎金、勞務報酬;
(二)生產、經營、投資的收益;
(三)知識產權的收益;
(四)繼承或者受贈的財產,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
(五)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
夫妻對共同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
三、個人財產相關規定
《民法典》(2021年1月1日開始實施)第一千零六十三條,下列財產為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
(一)一方的婚前財產;
(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損害獲得的賠償或者補償;
(三)遺囑或者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一方的財產;
(四)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應當歸一方的財產。
第一千零六十五條,男女雙方可以約定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約定應當採用書面形式。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適用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二條、第一千零六十三條的規定。
夫妻對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的約定,對雙方具有法律約束力。
夫妻對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約定歸各自所有,夫或者妻一方對外所負的債務,相對人知道該約定的,以夫或者妻一方的個人財產清償。
綜上所述,夫妻一方婚前以個人名義所負的債務,用於婚後家庭共同生活的,應當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夫妻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工資獎金,生產、經營的收益歸夫妻共同所有,有平等的處理權,方的婚前財產,一方因身體受到傷害獲得的醫療費、殘疾人生活補助費等費用,應當屬於一方的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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