結婚前買的房子應該公證一下嗎
在結婚之前買房子的,不是必須要辦公證。婚前房產公證,顧名思義就是在進行結婚登記前,對房產進行公證。公證是我國的一項法律制度,公證的效力可以對所有的利害關係人產生約束,在發生糾紛時可以作為證據直接使用。特別是對於涉及金額較大的財產就有必要進行婚前房產公證,因為如果不公證,發生糾紛就很難説清是誰的,説不清楚的房產就要算作共同財產參與分割。因此婚前的房產公證是很重要的。
二、婚前房產不需要公證的情況
1.婚前一方已經取得產權證的不需要公證,因為民法典規定,婚前的財產永遠是個人的,不會因結婚達到一定年限而轉變為夫妻共同財產。
2.婚後所住房屋為自己父母的房屋或是承租的公房,判決標準是以房屋產權證為準。在這種情況下,房子在誰名下就是誰的財產,離婚時該住房不是夫妻共同財產,不能分割。
3.婚前已經交付了全部房款,婚後才能拿到房產證的。這種情況下並不以拿到房產證的日期來界定財產歸屬,否則有失公平。
4.婚前按揭購房,已辦理了貸款手續,購買合同和銀行的貸款合同都是以自己的名義籤的。在這種情況下,房子是婚前個人財產,但婚後所還貸部分是夫妻共同財產,應補償給對方一半。
注:補償的一半僅是婚後還貸的錢,它僅限於本錢,不包括房屋的升值部分。
其實很多時候,一般是男方貸款買房,女方會參與還貸,畢竟結婚後,一般錢都是一起用的,還貸這件事有能力會幫忙一起還。那麼如果是這種情況,其實只要男方買房的錢佔了大頭,或是房子沒有女方的名字,一般法院會判房子屬於男方,但是女方出資部分要還給女方,不過房子在手就行,賠償一點錢無所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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